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憎同行杀价竞争,祸水东引浇自身

[日期:2017-07-12]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黄春燕、罗庆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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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法制网讯(撰稿人 黄春燕、罗庆勇)近日,长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意纠纷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陈某均在长寿区某工业园区从事木制品雕刻生意。谭某不满陈某一直“杀价”抢占其客户资源,暗地约请胡某试图“教训”陈某。2016年7月10日胡某邀约邱某、刘某驱车尾随陈某欲强行将其押上车带走遭到陈某反抗,邱某上前打了陈某一拳,胡某拿出匕首威胁陈某并将其强行押上胡某驾驶车辆。胡某驾驶该车来到北城大道与谭某碰面,应谭某要求,胡某等人反绑住陈某双手、蒙住其双眼,并将其押上谭某的车辆后离开。

    谭某驾车搭载陈某到高速公路上边走边停几小时。期间,谭某谎称是赵某指使并出钱绑陈某。陈某提出其退出工业园区的木制品雕刻生意。谭某见目的已达到,要求陈某写下“我和赵某的恩怨与谭某无关”的字据。后谭某让陈某从自动取款机取了10 000元交给谭某。同日,谭某让其朋友将6000元交给胡某,胡某分给邱某、刘某各2000元。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胡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同案人邱某、刘某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并自行打电话联系邱某、刘某让二人投案。后邱某、刘某投案。同月5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谭某等人的亲属代他们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了经济损失,陈某对被告人谭某等人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等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综合认定其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理、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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