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法网讯(撰稿人 刘念弟)近日,长寿法院对申请人重庆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C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行为保全”类案件。
2015年5月19日,C公司受B公司的委托,与A公司签订了《B商用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由C公司将位于长寿B小区的配套幼儿园租出租给A公司开办幼儿园。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因交房时间和验收条件发生争议。9月19日,A公司向长寿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B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并于9月21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C公司、B公司向A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交付涉案房屋。
长寿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A公司行为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遂于9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C公司、B公司暂停向申请人A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交付使用上述房屋,保全期限一年。该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和异议。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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