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其中明确规定,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减少“监督死角”。
规则分为七章,共计37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确保“入口畅通”。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细化有关监督事由,规定了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监督标准。
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规则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掌握案件情况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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