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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方3年受理少女杀婴案23件 未成年涉案过半

[日期:2016-05-25]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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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16岁少女小何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了一些奇妙的变化,腹部时常出现阵痛。小何怀疑自己肚子里“生了虫子”,于是到医院的消化系统门诊挂号看病,就医期间突然觉得内急,上洗手间时竟分娩出一名男婴。小何惊慌失措,连忙用手纸堵塞新生儿嘴巴,并将婴儿丢弃在垃圾桶内,最终致婴儿死亡。近日,小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小何的境遇并非个例。2013年至2015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少女杀婴”案件共23件24人,其中,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共13件14人,占整体案件比例的56.5%。

案发多因早恋怀孕家庭矛盾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看,18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杀婴案多为早恋怀孕且不敢告知他人,而成年女性杀婴的动机多因家庭矛盾。”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未检办主任王霞介绍,在近几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涉案未成年少女因早恋怀孕的占未成年少女杀婴案件的92.3%,被强奸怀孕的有1件1人。这些未成年少女怀孕后都不敢告诉他人,其中有两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怀孕,均是在分娩后就将新生儿杀死。

“性道德观教育不到位是未成年少女杀婴案的一个根本原因,在92.3%的同类案件中,‘偷尝禁果’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无一例外都遭男方抛弃。性道德教育的不到位,未成年人未能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为‘少女杀婴’案的发生制造了‘契机’。”王霞说。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小周(案发时17岁)故意杀人一案中,小周早恋怀孕,其男友知道有孕后将其抛弃。最终,小周在生下新生儿当天就将其杀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小红(案发时17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小红不与父母一起居住,在外和多名男性有染,最终导致自己怀孕,在生下新生儿当日将婴儿杀害,此案仍在法院审理环节。

“青少年性早熟与性道德观的偏差、性知识的匮乏在涉案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王霞说,在这些少女杀婴案件中,有15.4%的未成年少女怀孕后不知道自己怀孕。我国未成年人生理卫生教育仍然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情况,在校老师、家长在性教育面前羞于启齿,导致青春期的生理卫生教育匮乏。对于已经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来说,生理卫生教育更少,使得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卫生知识欠缺。

涉案未成年少女不知是犯罪

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自我保护能力差,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随着社会的开放,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广泛,如果没有父母和学校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对未知的好奇心和早熟等因素会促使一些未成年人过早地尝试逾矩行为,由此引发可怕的后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办的未成年人小梁(案发时17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小梁辍学务工,后被老乡强奸,事后不敢报案,发现自己怀孕后也不敢声张,最后杀死新生儿。

据介绍,近几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中,有84.6%的未成年少女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基于羞耻、惶恐的心理而不敢将情况告诉他人,选择在生下新生儿后将其杀死。

“此种情况与我国对未成年少女产子救护的社会救助体系不发达有着根本关系。”王霞认为,纵观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未成年少女未婚先孕的救助途径落后,未婚妈妈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任何途径能得到救助,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听取她们的倾诉、提供心理疏导及帮助。在她们尚未充分准备好迎接新生命到来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往往会选择最直接、最简单、最粗暴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困难。在她们看来,类似的处理方式是她们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所有的涉案未成年人在供述中都提到,自己事后存在“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理是自己的事”等自我安慰的表述。涉案未成年人虽然也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伤害新生儿,但几乎没有一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相对于未成年少女,成年女性杀婴的原因较为多样,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杀婴的5件5人,占成年女性杀婴案件比例的50%;18岁至19岁间因早恋怀孕,分娩后将新生儿杀死的4件4人,占此类案件比例的40%;因精神疾病而杀婴的1件1人,占案件比例10%。

涉案成年女性大多缺乏社会经验,思想不成熟,除具有上述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成因外,还存在家庭矛盾、产后精神疾病等因素。综合分析,有45.4%的涉案成年女性系因分娩后家庭不和谐,或者因家庭困难、自身性格特点而实施杀婴行为。

建综合治理体系引导青少年

王霞表示,少女杀婴类案件的被告人无论成年与否,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都较小,且在案后大多处于身体和精神严重受创的状态。

广东检察机关对未成年少女杀婴案件普遍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未成年少女杀婴案件的不起诉率为23.1%,高于对一般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对于成年女性杀婴案件,则基本都起诉和判决有罪,但判决量刑较轻。

同时,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对涉案少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为涉案少女提供心理疏导及干预,协助其平复情绪,避免后续发生行为人轻生等不良后果。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少女杀婴’案的发生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预防与疏导自然应通过综合社会治理体系来解决。”王霞说,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系统的性教育。最有效的方法是,从小学就开设性教育课,从小学高年级、初中进行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的教育,到高中、大学阶段进行性审美教育,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性审美的系统综合的教育体系。

少女无论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怀孕,她将面对的是来自社会、家庭的责问甚至歧视,或者面临对堕胎或生养孩子知识缺乏所带来的慌恐,有的少女甚至在万难的处境中选择自杀。

检察机关认为,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也非常重要。可以借鉴香港成熟的社会实践经验,设立“未婚妈妈关爱中心”,服务项目可包括开通少女意外怀孕的干预热线;提供适当住所;监督指导和确立行为规则和边界;提供孕期支持、抚养和医疗护理技能和服务;做好婴儿收养、安置工作以及其他服务。比如,对少女妈妈的法律支持、心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社会救助,为少女妈妈面对人生抉择时提供正确的出路。

此外,为有效防止“少女杀婴”案这类人伦惨剧的发生,妇联、民政、居委会等部门可以考虑联同司法机关定期派员到学校、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提供相关案例做反面教材,引导青少年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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