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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案律师李树亭:死亡时间存疑 刑讯逼供有证

[日期:2016-06-16]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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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亭坚持认为,聂树斌的死亡时间并不是在1995年4月27日,而是1996年1月中旬。并且,存在不够完善的证据,证明聂树斌遭遇过刑讯逼供

“当我们接到再审决定书的时候,可以说是激动莫名、惊喜莫名。”6月14日,面对财新记者的采访,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说。

李树亭分析,聂案“平反昭雪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聂案原判都是站不住的;第二,平反聂树斌的案子,不仅是还聂树斌和聂家人一个公道,也有利于铲除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滋生的土壤;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有信心。

李树亭曾两度担任聂案律师,第一次是2005年3月15日到2010年4月3日,第二次是2014年12月20日至今。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是否遭遇刑讯逼供以及在死亡时间上,仍存重大疑点。

是否刑讯逼供

此前,山东高院通报称,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李树亭对财新记者声明,“不是没有证据,而是我们的证据现在还不够完善。”

李树亭解释,“不够完善”的原因在于,刑讯逼供必须有人证,而当事人已经不在了。“只能推断,一个人在知道供述这个事情后面临死刑的情况下,还要供述,只能说明他当时遇到了生不如死的情况。”

此前,李树亭曾经找到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纪会谦,他曾与聂树斌被羁押在同一个监室。

李树亭清楚地记得,在河北保定监狱会见纪会谦时,他曾说,聂树斌的确遭遇了刑讯逼供,遭受胶皮棍打,并不被允许吃饭。在被打得神智不醒的时候,聂树斌承认了一些自己没做过的事情。

这是李树亭坚持的第一个证据。

之后,在湖南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的帮助下,李树亭又找到了另一个跟聂树斌在同一个监室羁押过的人,即山东高院此前通报所称的李某某。

李某某在和李树亭接触之前,曾对邱兴隆说,他跟聂树斌当时“在一个仓”,也就是同一监室。他也跟邱兴隆说了聂树斌被刑讯的种种情形。邱将此拍成了视频。

2015年7月29号,李树亭将此视频提交给了山东高院。当时邱兴隆说,李某某表态称,无论山东高院在长沙济南或者广州调查取证的话,他会全力配合。

但2016年四月,当邱兴隆带李树亭到广东东莞见李某某时,其爱人表示不希望他出面作证。这是因为,李某某现在身家千万,事业有成,他不想让生意伙伴知道他过去的“不光彩经历”;第二,他的两个孩子都在上初中,年龄比较小,他不想因为此事招致公众注意,影响孩子们的生活。

对此李树亭表示理解。后来,山东高院根据李树亭提供的相关信息,也曾找到过李某某,但是他拒绝作证。

山东高院称,“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但李树亭对此结论并不认同。“他们不理解中国的监室文化。”李树亭解释说,犯罪嫌疑人被关到看守所之后,他们所在的监室不是固定的,而是隔一段时间就会调整。这是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处久之后,就会密谋越狱等事情。“既然是流动的,每个当时和聂树斌羁押在一起的,都有可能接触到聂树斌。”

李树亭了解到,纪会谦当时在聂树斌家附近的部队当通讯兵,跟聂树斌年纪相仿,聂树斌称呼他“纪哥”。

李树亭认为,纪会谦所说属实。“因为他说的好多细节,不是你编就能编出来的。没有进过看守所,有些细节是绝对说不出来的。”

存疑的聂树斌死亡时间

此前,山东高院通报称,“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中聂树斌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笔录载明,聂树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现场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滹沱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

但是李树亭却坚持认为,执行场地是在雪地,而且不是在1995年的沙地。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他在保定监狱会见纪会谦的时候,纪会谦仔细回忆,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应该是在一个节日之后,大概是十一或者元旦之后。这是因为那个时候天气已经很冷了,已经要穿比较厚的衣服。

李树亭在看卷的时候,发现聂树斌被执行的时候,旁边执行人员的手里还拿着一块牌子,就是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上面写着“盗窃犯,苏辉峰”。

李树亭当时认为,如果查到苏辉峰被执行的时间,就等于得知了聂树斌被执行的时间。李树亭在网上查苏辉峰的时候,刚好查到了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在所写的一本书里提到了苏辉峰,说他家在石家庄的栾城县。

于是李树亭找到栾城县楼底镇北留营村,见到了苏辉峰大伯的儿子苏振强(音)。苏振强对李树亭说,苏辉峰是在麦子秀穗的时候被抓的,几个月后被执行了。

李树亭分析,北方麦子秀穗一般是在五月或六月,麦子成熟和收割一般是六月底或者七月初。几个月之后,也就是十月份或者更靠后一点的时间。

家庭关系破碎的苏辉峰早已与家人失散,李树亭无法找到苏辉峰的家人询问信息。

当李树亭从楼底镇返回的时候,他又把聂树斌的照片拿出来看。“突然间我看出蹊跷了。”

李树亭说,他看到聂树斌是穿着厚厚的羽绒服跪在雪地里,旁边人穿着厚大衣,有些人穿着棉鞋,并且其中一个人鞋间的部分是被雪覆盖的。李树亭注意到,照片中树枝上有雪粒,非常晶莹。

结合纪会谦和苏振强跟他所说的内容,李树亭断定:聂树斌绝对不会是在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此后,李树亭立刻赶往石家庄气象局。他找到气象局工作人员,查阅1995年到1996年石家庄气象的资料。随后获知,1995年4月27日的时候,气温是25.8℃。而石家庄在1996年的1月13日、14日接连下了两场比较大的雪。

“我一看心里有数了。”李树亭判断,正是在下雪之后,天气变暖的时候,表面的雪会被太阳晒化,又遇冷后会在表层结一层冰。这就是为什么在聂树斌被执行之后,流出来的血无法渗进冰面去,形成了一大滩。

“有些人说什么沙地之类,那他愿意信口雌黄,颠倒黑白,我拿他没办法。”李树亭说,“我主张这是在雪地执行,有证据支持,包括气象资料,包括纪会谦和苏振强给我提供的情况。”

1995年4月28日,《石家庄日报》曾提及该市枪毙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共12人,其中包括聂树斌和苏辉峰的名字。对此李树亭也注意到了,但他认为:“报纸登出来执行跟实际执行两回事。”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支持聂树斌死亡时间不在1995年4月27日的另外一个证据,是聂树斌亲笔手写的刑事上诉状。

聂树斌的上诉状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山东高院判断,聂树斌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但李树亭不认可笔误这个说法。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聂树斌在刑事上诉状里面,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立功赎罪也罢,好好做人也罢,恳切请求政府给他一次机会。

“在这一个关乎他性命的上诉状上,他可能把这个日期搞错吗?”李树亭问。

另外,从李树亭了解到的死刑犯心理分析,被判了死刑的囚犯在看守所,通常是“掰着指头过日子,记不错日子。”

李树亭指出,退一万步讲,即便聂树斌真的把日期写错了,那么在他交上去之后,主审法官也应该及时纠正。李树亭说,这背后有两个可能,要么法官根本没有看聂树斌的上诉状,要么聂树斌的日期不是错的。

所以李树亭坚持,1995年5月13号,聂树斌当时是在活着的状态下,在清醒的状态下写的上诉状。

“别人怎么说是别人的事情,我作为代理律师,我的观点是有证据支持,也有我自己的理由。”李树亭对财新记者说。

尚未明晰的作案时间

李树亭对财新记者指出,在聂树斌所有的供述当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指出1994年8月5日作案这个时间。另外一些人,包括聂树斌的车间主任,也没有准确提到1994年8月5日这个时间。

反观王书金,他虽然没有说具体时间,但是他给出的时间,比如说他作案当时没下雨,下午下了小雨,第三天下了场暴雨,并且包括打雷的具体情况。

李树亭从鹿泉气象局调取的资料和他在阅卷中看到的资料显示,王书金所说的这个作案时间,在气象上吻合。

王书金还供述作案是在下午两点钟左右。这与受害人的丈夫说,受害人差五分钟一点走去单位上班非常吻合。

而聂树斌自己供出的作案时间是在下午五点多。但是受害人的工友提供的时间证明也是五点多,互相矛盾。

“三个人提出的时间是互相矛盾的。作案时间不准确。”李树亭说。

作案工具成谜

在聂树斌案件中,作案工具之一,是聂树斌供述的勒死被害人的花衬衣。

李树亭第一次接收代理的时候,走访了受害人工厂的工友,也就是第一时间发现受害人遗体的人。

这些人描述了当时发现受害人的情况,非常详尽:牙齿掉了、头发糊在地上、穿的袜子、背心撩在胸上、脸上趴着苍蝇、身上有蛆虫等。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说,但他们唯独没有提到脖子上有花衬衣。受害人的丈夫以及和受害人最亲近的朋友,也没有提到花衬衣。

在山东高院阅卷之后,李树亭看到了受害人遗体局部放大的情况。李树亭看到,受害人脖子上确实有玉米叶,但揭开之后,并无其他。细看之下,死者脖子上“根本就没有东西”,只有稍宽的玉米叶。

不过,这件所谓的花衬衣作为物证,却出现了若干个版本。

根据聂树斌的供述,这件花衬衣是他有一次在一个收破烂人的破衣服堆里拿的,后来又改为是在一个砖跺上拿的,再最后改为从一个收破烂的三轮车上拿的。

警方走访这个收破烂的梁某时,梁某却称没有丢过任何花衬衣。李树亭了解到,警方也没有把这个所谓的花衬衣物证,拿给梁某辨认。

李树亭曾经跟受害人的父亲康老汉接触过,一度关系非常亲近,康老汉也很信任李树亭。

康老汉对李树亭说,案发之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曾经从他家拿走了一件花衬衣,然后又拿来一件花衬衣让他们家辨认,康老汉说不是他家的,他女儿也没有穿过这件花衬衣。至此,已经出现了两件作为物证的花衬衣。

之后,公安机关又给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辨认过一件长袖衬衣。

在李树亭走访玉米地主人段某某时,段某某说公安机关办案时也让他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在这之后,还出现过几次不同版本的花衬衣。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他在卷宗中看到过作为证物的一件所谓“女式花上衣”的彩色照片,是一件淡绿底色上有不规则条纹的短袖衬衫。

这件衬衣在水泥地上拍摄,垫有红纸板,与其他在案发现场的麦茬地上拍摄的黑白照片不同。李树亭认为,这明显是在室内的水泥地上拍摄的。

而且,李树亭注意到:这件衬衣在背后有一个直角形的口子,每侧绽开的边长约5公分,已经用白色缝线缝上了。

李树亭发现,缝线的针脚非常粗疏,“肯定不是女性所穿的。无论是款式还是缝口,都不是女士的。我要缝的话也会比他密实一些。”

李树亭发现,在起诉意见书上,其他物证都是打印的,唯独花衬衣是用钢笔手写的。

而且,李树亭认为,把花衬衣团到一起,是否能够勒死人,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他分析,“用细的绳子可以用上力;但如果把一件上衣卷起来勒,可能根本用不上劲,而且摩擦力非常大,恐怕勒不死。如果勒住使人窒息死亡的话,根据法医学原理,被害人舌骨一般呈现骨折状态。”

但李树亭发现,在受害人的尸检报告中,没有提到舌骨骨折这个情节。

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成谜。受害人死因也成谜。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发现受害人遗体时间是在8月11日,但并没有对被害人提取胃溶液,尸检报告也没有说明死因,只说根据聂树斌的供述,他用花衬衣勒死受害人,之后尸检报告便也说是勒死的。

“严格来说,这是非常不科学的。”李树亭说。

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

李树亭查阅当地气象资料得知,1994年8月5日是小雨,8月6日也是小雨,8月7日是暴雨。暴雨加上炎热,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当时给受害人的连衣裙和内裤都做了鉴定,没有发现包括聂树斌的精液、精斑或血液。“这也就是说,在强奸这件事情上,没有直接的物证。”

同样,也没有直接的人证。

李树亭了解到的破案经过是,公安机关听到案发前后,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小青年经过这一带。于是他们模拟了一个画像,称此人有前科,或者有流氓行为,便按照这个画像按图索骥。恰好聂树斌就是骑着一辆山地车出现在电化厂宿舍。

“按照老百姓的话说,该聂树斌倒霉,让他给撞上了。”李树亭说,如果当时是张三或李四骑着山地车经过,那就是张三或李四倒霉。

在没有直接的人证和物证证明聂树斌犯罪的情况下,只靠他的口供对他定了罪。而且聂树斌的口供无论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受害人的长相等方面都对不上。

李树亭得知,聂树斌一开始说被害人是二十三四岁,一会儿说是二十五六岁,一会儿说是三十多岁。而受害人的真实年龄是三十八岁。

对案发当天受害人穿的衣物,聂树斌说得也不准确。“一会儿说是白底蓝花的,一会儿又说是蓝底带圈儿的连衣裙。受害人的父亲对其丈夫说,受害人穿的是白底暗花的连衣裙。”

而王书金对受害人当天穿的衣服却说得准确。王书金称,扒下连衣裙之后,他本打算带给她的同居女友,但后来害怕暴露,才藏在草丛中。

关于抛埋衣服的地点,王书金承认,抛埋衣服的地点旁边有个机井,有些铁管。后来广平公安机关带王书金指认地点时,这个机井早被填平了,但他仍准确地指出了那个机井位置,也就是他抛埋衣物的地点。

李树亭告诉财新记者,另外还有一个隐秘的细节,就是案发现场被害人的一串钥匙。聂树斌至始至终都没有供述这串钥匙。而王书金曾供述,在案发现场有一串被害人的钥匙。

但李树亭在看到卷宗之前,对此并不知情。李树亭在和受害人父亲接触后,知道了这串钥匙。

受害人康菊花经常骑车,不喜欢带包,于是经常把钥匙缠在手腕上。康菊花被害之后,她的父亲想整理女儿租住房间的遗物,但房东不允许撬锁砸门。于是,康父在给公安机关送破案锦旗的时候,顺便从公安机关拿走了钥匙。

当李树亭看到王书金供述这串钥匙的时,“脑子就像电光闪了一般”。李树亭反应到,聂树斌绝对没有供述这串钥匙。这是因为,如果聂树斌当时供述了这串钥匙,那么这串钥匙,与聂树斌的自行车以及被害人的自行车一样,将作为案发现场的重要证物,会被随案移交。

但是这串钥匙并没有移交。所以在没有看卷的时候,李树亭就已经推测聂树斌没有供述这串钥匙。他看卷的第一件事,就是查看聂树斌供述这串钥匙没有。果然,聂树斌没有供述。李树亭认为,这说明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聂树斌。

“许许多多的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对聂案的关注,希望看到案件的真相。大家共同努力,就是为了让正义的曙光早点照耀聂树斌九泉之下的灵魂。”李树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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