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讨薪农民工出现违法行为,也须在法治范围内妥善处理,切忌动不动就上升为刑事案件,轻易动用“最后的手段”予以治理。
陕西岚皋县180余名农民工赴河北青龙县一家矿业公司打工,遭遇巨额欠薪多次协商未果。承包人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龙县政府表达诉求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岚皋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青龙县交涉,却被拒之门外,两名证人也被当地警方带走并刑拘。
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如果由政府或组织出面协调沟通,事情一般要好办很多。即便是结果难以尽如人意,至少程序上“公对公”会显得比较理性平和,断不至于将人拒之门外。然而,青龙县的案例似乎提供了反证。虽然目前还不知其为何将异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组拒之门外,但这种行为本身却凸显出令人担忧的权力蛮横:对待“同根生”的公权部门尚且如此,对待讨薪的农民工又会是何种态度?
事情无疑需要上级调查,相信最终青龙县也会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法。在事实尚不清晰的情况下,我等局外人不便对其中的利益纠葛作出评判;但从现有信息看,当地对待讨薪农民工采取刑事手段的做法,于当前这样一个法治背景下大有商榷的余地。
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但法治思维不是刑法思维,法治方式更不是动辄采取刑事手段。对基层政府而言,农民工常年讨薪未果,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在所难免,理性的做法是依法积极沟通协调,居中做好商谈工作。如果讨薪农民工出现违法行为,也须在法治范围内妥善处理,切忌动不动就上升为刑事案件,轻易动用“最后的手段”予以治理。
现实中,讨薪农民工向政府机关提出诉愿,或许会出现拥堵政府大门、造成道路交通瘫痪、影响办公秩序等危害,对于违法者有必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这种违法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刑法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需本着刑事司法的谦抑原则,慎重判断。在适用上,尤其需要区分该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考虑到违法者的主观情节。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当然,我们并不清楚农民工讨薪究竟做出了哪些违法行为,故而尚不能指摘司法机关就一定错判;但事后当地将外县工作组带来的证人也予以刑拘,多少透露出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刑事手段的弊病。本案中,究竟有没有企业欠薪的事实?县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当地部门为何对外县工作组闭门谢客?将证人刑拘的根据何在?这些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其治理方式便会陷入极大的合法性、正当性困境。而就一般意义而言,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冲突,尤须摒弃将刑事的“最后手段”当作惯用利器频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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