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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建设的思考

[日期:2017-10-16]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龙昭炳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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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日益迫切。所谓公共法律服务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我国传统的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提供,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等等,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务管理,其服务性已难以满足全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2017年9月4日,司法部出台《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文件。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公益性法律服务提供不足等日益凸显。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我们立足社会现实、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实践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权益。

一、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社会公共权益。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处理好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完备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要求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按照IMF2016年3月1日数据,中国人均GDP突破8865.999美元,2016年GDP总量排名,中国全球第2,国际经验表明,处于这一发展阶段,人们对各种公共服务的需求进入高速增长期。同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迫切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律服务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既符合发展实际,又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一)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也有了新的需求,除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需求外,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建设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法治的作用越突出。法治能为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提供一整套制度规则,将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是法治能清晰界定各方利益,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在矛盾处理中,法治能够提供有效地处理机制和措施,实现定纷止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纠纷随之大量产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有效的处理措施,以合法的手段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快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人民群众法律服务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公平正义在一个社会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法律服务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经济社会转型以及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影响,仍存在一定规模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中低收入者、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移民搬迁和农村中大量低收入农户,而客观上法律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法律权益的真正实现。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利于那些经济困难的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快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司法行政创新发展的有力载体。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期盼,更是我们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新一轮发展的难得机遇。我们应该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切实做到顺时而动、因机而发,率先在全国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局面,在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基础薄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黔东南州2016年注册有37个律师事务所、16个县(市)的乡镇(街道)设有司法所,部分设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一些落后地区,司法所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专业人员短缺,公共法律服务布点不均衡。

    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前沿的窗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最基础的力量,黔东南州2016年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219人,各县(市)专职律师最多144人,专职律师最少1人,县(市)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1至3名,一些落后地区,至今无人所,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而且其中绝大部分人员分布在城区,甚至出现法律服务的“空白区”,基层群众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偏远乡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

(三)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有待健全。

    各地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尚未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有的地区对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监督较弱,绩效考评缺失。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影响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极少数法律工作人员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没有很好的坚持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彰显,使整个队伍的声誉和形象受到影响。

(四)经费投入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不到位。

    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征,本身并不具备盈利性。目前各地方构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主要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确立,预算项目少、标准低,财政保障不够等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是:司法所、基层法律事务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严重制约工作开展;有的地方人民调解经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法律援助补贴偏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律顾问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进社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无经费保障,难以长期坚持;律师参与信访值班、化解信访案件完全是尽义务,缺乏长足发展动力。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重点围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性、便民性,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通过在农村建立工作站、联系点等方式,解决农村律师、公证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适应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要;加强城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现有的每个村民小组中选出1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切实建立法律援助“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按照一镇(街道)一调委会、一村(居)一调委会的原则,巩固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鼓励小区、楼院、企业、自然村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建设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县(市)层面,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业务资源,建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依此为窗口,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层面,统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设,并将其升级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真正把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打造成为服务群众、宣传法治、化解矛盾的一线综合平台;在村级层面,统筹村(居)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在推进“律师、法律工作者进社区”、“一村一顾问”的工作基础上,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

(三)进一步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政府应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困难条件的积极推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刑事等民生事项进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进一步加快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不良信息定期披露机制,加强日常评查、检查,促进依法诚信执业,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五)加大保障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发展。

一些地方经济发达的地区,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而一些欠发达的地方,在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不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参考一些地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把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进社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信访值班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县(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促进地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均衡化,通过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督和考核方式,如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办案结果为考评导向,对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以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相结合为考评导向,把监督和绩效评估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以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购买下一年度该服务的重要指标,从而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质量优良、群众更满意的法律服务,“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地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龙昭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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