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本金和利息都归王先生所有,意料之中。问题在于,这样一件具有必然性的案件,有必要打官司吗?王先生只要能证明与老伴的夫妻关系,就应该可以取款;即使记错密码,也只要申请“重置密码”就行了。但银行却要求王先生提供继承公证手续,老人办理公证又遇到许多麻烦,公证处建议老人干脆去法院起诉银行。
需要追问的是,银行凭什么要求财产继承必须公证?据银行解释,要求进行遗产公证,依据的是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其中第40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笔者以为,银行的这一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完全违法。一是与继承法相抵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成立的条件,但并没有规定继承财产必须公证才能生效。二是与公证法相抵触。公证法第11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三是与物权法相抵触。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
公民死亡后,银行应该如何处置其存款的兑付?只需要根据银行正常的程序取款就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代领人是死者财产继承人之一就行了。王先生只要能证明与老伴的夫妻关系,就应该可以取款;即使记错了密码,也只要申请“重置密码”即可。即使死者有其他继承人,他们对财产分配有意见,那是继承人自己的事,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哪怕打继承官司,都与银行无关。银行关心存款人的财产继承,完全是多管闲事。
事实上,银行也是这么理解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2项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既然如此,银行为什么超越法律规定,不仅要财产继承的文书,还要求进行公证?
银行用遗嘱公证的规定阻挡储户继承死亡父母存款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屡遭批判,但这一规定还在继续。在深化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银行要求继承财产必须公证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理当叫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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