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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台资企业被淹没,数千万资产凭啥不补偿

[日期:2015-04-07]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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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规保障台胞企业 为何维护不了台胞权益

事实上,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放心投资大陆,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法规。

1988年7月3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7号令《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台胞投资企业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机关审批。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台胞投资企业由国务院规定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审批。1995年7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5)73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外经贸合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台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及管理工作。

据以上规定和后来重庆市政府换发的批准证书,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也是同三车公司取得四川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用文件是一样的,那么企业也理应按照此政策落实移民补偿政策。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五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市台湾投资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和《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的,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2012年,两会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法与《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一道,继续为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一)“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二)“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第四条第八款中对损失补偿也有规定:“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依照上述法规,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台资企业,在经济损失高达几千万元后真的无法得到补偿?难道这些法规保护不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这么多法规岂非为儿戏?

投资大陆的台商血本无归?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说,一开始该企业的审批就存在问题,不应该在三峡库区淹没线下设立,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由审批单位负责,该事件最好走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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