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柴国勇)近日,七旬老人胡某来到法院,因自己房屋采光受到影响,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将被告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原告胡某与一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新疆哈密市三道岭人民北路一3居室平房,建筑面积58.57平方米。后原告胡某在该平房院内又修建了部分自建房,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被告在哈密市三道岭建设某小区住宅楼(8#住宅楼),其层数为六层。被告建设的该小区8#住宅楼与原告胡某购买的房屋间距为30米左右,与胡某自建房屋间距为20米左右。原告胡某认为其住宅被被告建设的该小区8#住宅楼遮挡,影响其采光,且被告没有兑现给原告胡某所有房内安装公暖的承诺,故诉至哈密市法院,要求被告给原告胡某所有房内安装公暖,以解决房内的冬季寒冷,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胡某所有房内采光不足的损失。
案件审理结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案中,被告虽不认可其所建设的该小区8#住宅楼影响了原告胡某的房屋的采光,但通过现场调查,冬至日当天,从16时30分开始阳光才可照射至原告胡某购买的平房内,新疆冬季太阳落下较早,胡某的房屋日照时间不足2小时,而胡某是70多岁的老人,根据老人日照时间在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相关国家标准,被告建设的小区8#住宅楼,对胡某的房屋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被告所建设的楼房虽是民生工程,但其高度影响了原告马占江的采光权,造成原告马占江的生活质量下降,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目前尚没有遮挡阳光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应对原告胡某补偿8000元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给其所有房内安装公暖,以解决房内的冬季寒冷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承诺给胡某安装公暖的事实不予认可,且原告胡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缺乏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胡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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