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伯梅)因为给朋友帮忙,便在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可是现在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担保人要怎么担责?
2016年5月18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邹某因为做生意缺资金,于2015年10月向陈某某借款15万元,因陈某某与邹某并不熟识,便由二人共同的朋友李某和刘某某为邹某担保,约定该款于2016年初还清。2016年2月,邹某生意失败,并欠很多人的债务,无力偿还,因此离开阿瓦提,下落不明。陈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将下落不明的邹某及其担保人李某、刘某某一并告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查明,担保人李某、刘某某对借款人邹某借款的事实认可,并由相应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并对两人的担保事实认可。遂法院作出借款人邹某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李某、刘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也就是在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由担保人李某及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法官提醒,替人进行债务担保,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本文地址:http://www.zfxw.com.cn/Shuofa/2016-05/853.ht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