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柴国勇)近日,艾某与吕某打起官司,究其原因是吕某承诺艾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可进入一风力发电项目进场施工,否则退还项目保证金150000元。现艾某没能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吕某又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保证金。遂艾某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吕某(甲方)与原告艾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达成协议包括被告分包给原告10个风电基础建设工程;二是原告交纳保证金150000元,如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则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并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三是2015年6月8日收条一张,用于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150000元保证金;四是2015年3月18日被告与该风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风电建设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扫描件一份及2015年3月18日收款收据照片复印件一份。
原告艾某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后,艾某于当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0元,被告向原告艾某出具收条一份,约定载明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则无条件退还项目保证金150000元,逾期退还则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后因被告没有在2015年6月30日前安排原告进场施工,约定期满后,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项目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吕某与原告艾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收取原告交纳的150000元保证金并出具收条后,未能按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就应按协议约定及时退还收取的保证金,没有及时退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则无条件退还原告150000元的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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