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了解这48条法律常识,将改变你的一生

[日期:2017-07-02] 来源:www.cqfzb.com-法务之家  作者: [字体: ]
广告联系电话/微信:15652113111
   了解这48条法律常识,将改变你的一生
一、民法
▌物权法

▶1、所有权转移
  民法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依登记。例:买房的时候没有登记,你已经住进去了,此时你没有房屋所有权,却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
  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例:买车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但已经把车给你开着了,此时车辆归你所有,对方不能以没有付钱为由要回车辆。
  以上延伸出一个问题:丢弃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不能。你抛弃物时,你对物的所有权已消灭。丢弃的东西变成无主物,谁先捡到,谁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你抛弃的东西被别人捡到,你反悔了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2、善意取得
  没有物之所有权的人处分物与不知情之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第三人完成前述所有权移转形式之后,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
  例:你老公(老婆)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你的房子(车子)给不知情的路人甲,路人甲支付了合理价钱,房子已经过户给他(车子交给他开),此时路人甲取得房子(车子)的所有权,你无法追回。
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3、房地一体
  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视为一并抵押。但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拍卖时,新增建筑物会一并拍卖。
建筑物抵押亦然。
▌合同法
▶4、加害给付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你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二者选一个,不能都选。
  例: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5、风险
  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交房后你取得房屋钥匙,房产证还没办,此时房屋因地震损毁,你仍需承担房款。
▶6、赠与之任意撤销权
  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
  例: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7、借款合同之实践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有借条不足为凭,必须提供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行。
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让凭证,现金的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
▶8、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形式,而欠条是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
▶9、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除另有约定,否则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10、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卖掉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房东卖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诉。
▶11、表见代理
  你在路上看见挂着「中国移动XX营业厅」,进去办业务,里面的人员也称「我们是移动的」。结果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打电话给移动客服,宣称不是移动自营营业厅而是授权营业厅,移动不承担责任的话,可以起诉中国移动。
▶12、不当得利
  参见我前面答过的
  问:甲因银行疏忽,其银行卡内多长一万元,然后甲用一万元去炒股,获利五千。后银行发现。
问甲应该返还多少钱给银行,为什么?
  答:甲使用不当得利1万元炒股所得的5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孳息,而是营利所得。依法,应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不当得利之1万元,返还银行。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担保法
▶13、定金
  虽然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
▶14、保证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如果担保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
▶15、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保证债务被称为从债,其存在依赖于主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意思是,如果债务人把欠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了,则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自然消灭。

本文地址:http://kx.cqfzb.com/Shuofa/2017-07/9823.asp,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赏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2
相关新闻       法律常识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