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刘光亮 彭爽 记者 张凌发)句容乘客段某从南京乘坐公交车回家,下车时在公交车内被撞了一下,当时没有感觉到什么,直到回家后才发现竟然出现尿血症状。段某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段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多元。
2015年11月的一天,段某乘坐南京某公司所属公交车前往句容市某小区。当公交车即将进入小区公交站台时,段某起身在行走至车门的过程中,因颠簸身体左侧不慎撞到了车上横栏。段某下车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尿血现象,随即来到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1月,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万多元。经查,法院认为,原告受伤部位与其陈述的撞击部位相吻合,可以认定原告是在被告所属公交车上受伤。但原告段某在乘坐公交车时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义务,故法院确定由该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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