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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审 专家:逝者仍有名誉权

[日期:2016-08-21]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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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侵权

人去世了,名誉权还在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审 专家:逝者仍有名誉权

王卫国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审 专家:逝者仍有名誉权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审 专家:逝者仍有名誉权

资料图片

门诊问题

去世者有名誉权吗?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常敏

专家观点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逝者名誉权受到保护。

◇死者家属因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英雄事迹存在与否的讨论,主要看探讨的角度,如果是追问英雄事迹的细节,一般不会侵犯逝者名誉权;如果是出于追求真相的目的,不是凭空捏造,而是使用相应的史料进行讨论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讨论这些细节时,故意贬损英雄名誉,仍然会侵犯烈士的名誉权。

2016年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7月15日,革命烈士邱少云胞弟邱少华诉孙杰(微博账号“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还有2013年电视剧《寻路》引发谭梓生名誉侵权纠纷案、2009年烈士汤慕禹后人状告《人间正道是沧桑》案等等。此类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那么,人去世之后,还拥有和生者一样的名誉权吗?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授常敏。

逝者有名誉权吗

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对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并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引发这个案件的是一则微博。2013年8月,广东警方以张姓网友所发涉“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由,将其行政拘留7天。2013年9月,《炎黄春秋》时任执行主编洪振快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质疑警方判定张姓网友微博内容为谣言的依据,并称警方此举“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随后,洪振快还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发表在2013年11期《炎黄春秋》上,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宋学义的儿子宋福保分别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被告皆为洪振快。

对此,王卫国表示,“对于逝者的名誉权问题,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常敏说:“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名誉权。但近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逝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在世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同样属于侵权,其损害后果表现为使逝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逝者名誉权受到保护,烈士当然也包括在内。”

网络自媒体也不得侵犯逝者名誉权

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的联系越发紧密,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让各种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其中不乏侮辱逝者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2014年,逝世导演谢晋名誉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其案情就是由于原告在网络上大量散播侮辱死者的言论。

2008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宋祖德、刘信达分别通过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包含谢晋在海外育有一个私生子等内容。多家媒体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某报社记者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2009年,谢晋的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2009年底,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2010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常敏表示,网络自媒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快,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难消除。这意味着网络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在判决侵权的赔偿金额时也会相应提高。谢晋名誉侵权案表明,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形式是侮辱和诽谤。因此,此类侵权案的判决也多为判令停止对去逝者名誉和荣誉的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常敏说,死者家属因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在多起烈士名誉侵权案中,原告都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

不贬损烈士的讨论不构成侵权

侮辱、诽谤烈士构成侵权,那么,讨论烈士事迹的真实性和细节是否构成侵权呢?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史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

“英雄事迹存在与否的讨论,主要看探讨的角度,包括追问英雄事迹的细节,一般不会侵犯死者名誉权。如果是出于追求真相的目的,不是凭空捏造,而是使用相应的史料进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讨论这些细节时,故意贬损英雄名誉,仍然会侵犯烈士的名誉权。”常敏表示。

对于如何理性看待烈士越来越多的研究和讨论,常敏认为:“我们的传统文化认为‘逝者为大’,在讨论烈士的时候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还原历史本来面貌为追求,客观、公正地讨论,而不能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烈士名誉。这已不仅仅是维护先烈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更承担了为共和国先烈正名及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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