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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0万元。昨天下午,京东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商品标价确实有原价标注错误、折扣计算不准确等问题,京东对此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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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0万逾期不缴将强执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4月8日,北京市发改委根据群众举报和投诉提供的线索,对京东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提取了京东的交易记录、检查登记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经查实,京东在购物网站“京东商城”(www.jd.com)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发改委责令京东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京东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发改委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京东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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