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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处长猥亵男童案起诉 李军否认控罪

[日期:2013-03-19]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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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通讯员/荔检宣)去年,时任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的李军猥亵多名男童一案在全国引起了轰动。昨日该案有了新进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李军提起公诉。

发漂流瓶引诱猥亵3男童

现年44岁的李军于去年7月4日被刑拘。去年6月10日,不足13岁的男童小杰及其家长到荔湾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小杰被猥亵。该局经过审查,于6月22日立案侦查。8月9日,荔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了李军。

经查,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李军使用QQ号码1330087398(昵称“俊俊”、“此号作废”)、1922612714(昵称“兜兜里有钱”),在腾讯网发漂流瓶和聊天方式结识男童小杰。随后,李军利用金钱、物质引诱方式诱骗小杰到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西门口广场G座1905房,先后对小杰猥亵了5次。据办案人员介绍,李军有时会给小杰一两百元,还曾给过小杰1000元的广百购物卡。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遭到李军以同样方式引诱、猥亵的不仅小杰,还有12岁半的小彬和13岁的小辉。2012年4月至5月间,李军通过金钱及充Q币的方式引诱、猥亵小彬3次。4月间,也曾以购买IPAD的方式引诱、猥亵了小辉。

为何不能以强奸罪起诉

对于检察机关起诉李军行为的罪名,此前有不少网友表示不解,提出为何不能以“强奸罪”将其起诉。经办检察官表示,“强奸罪”仅适用于被害人是女性的情况。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经办检察官表示,“如果依法对李军进行最严厉的惩处,他最高将会被判有期徒刑5年。”

李军否认控罪但已有证据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军并不认罪。他说自己没有猥亵,也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只是受某民间组织的委托做同性恋调查。并称,自己身为广州市政协委员,做此调查也是为了写提案。而这些男孩是天生的同性恋者,到自己的家中只是接受访问。

检察机关表示,这只是李军的一面之词。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此说法实为狡辩。首先,李军对男童进行猥亵的证据已经确凿。其次,李军所称的民间组织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从未委托李军做同性恋调研。

家长应留意孩子网络交友

经办检察官说,该事件凸显青少年性教育特别是自我保护教育的缺失和不足。当前,网络交友社区、QQ漂流瓶、微信已成为青少年交友最常用的途径之一,也可能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据荔湾区检察院调查数据,2012年该院审查起诉的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案件达30件57人,同比增长900%和1800%。

荔湾区检察院建议,家庭、学校应结合具体案件,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增强儿童明辨是非、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对网络中出现的可能涉及犯罪的访问、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加强监控。家长要密切留意孩子的交友圈,当发现孩子被人欺负或在学习、人际交往方面出现问题时,积极对其心理进行疏导,避免青少年误入歧途或受到不法侵害。对于未成年人上网,家长应正确进行指导,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一味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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