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两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向在屏幕另一端的被害人小娟(化名)道歉
本报讯(记者李奎)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因见到被告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
海淀法院今天上午通报,该院在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时,在全市法院系统首次采用视频方式,对16岁的被害人小娟(化名)出庭实施保护。
案情回顾两醉汉无故殴打少女
据法官介绍,2012年9月13日,朱某同谢某酒后滋事,在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29号楼北侧,无故殴打少女小娟,致小娟左上臂、嘴部受伤。
路人丁某见到小娟无端被打,便挺身而出保护小娟,结果也遭到朱某和谢某殴打,致使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右眼球顿挫伤。
后经法医鉴定,小娟伤势为轻微伤,丁某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将此案嫌疑人朱某和谢某公诉至海淀法院后,法官询问小娟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小娟明确表示要出庭。
但是小娟是未成年人,法官考虑到应保护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她见到两名被告人而使心理受到二次伤害,所以决定用视频连线方式让小娟参与诉讼。
庭审过程通过视频“出庭”指证俩被告人
为此,海淀法院技术保障中心在第六法庭及第八法庭开辟了专门的视频连线通道,确保小娟在不暴露面容、不直接面对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参与庭审。
3月15日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小娟通过视频参加了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等全部诉讼过程。
庭审中,朱某、谢某二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与小娟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他们也向小娟真诚道歉,终于得到了小娟的谅解。
法庭当庭宣判,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谢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小娟也表示不申请抗诉。
据法官介绍,今后,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审,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继续以视频保护的方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
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出庭,海淀法院在全市率先进行视频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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