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吕某停放在哈密市八一路居龙苑一工地门口的一辆价值1575元的雅马哈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第二天,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又将被害人虎某停放在哈密市天马路金茂花园底商一回民凉皮店门口的一辆价值2850元的欧派牌踏板电动车盗走;三天后,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哈密市八一路宝丰市场一五金商行店门口的一辆价值1736元的大阳牌电动车盗窃走。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计616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部分追回,该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赃款4425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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