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闻网讯讯(通讯员 黄凯 杨放)近日,长寿区法院民二庭首次在民事案件中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于2003年口头委托被告朱某,要求其代为购买一辆营运长安车用于换购一辆羚羊出租车共同经营。后两人发生经济纠纷,朱某拒不承认李某为出租车的共同经营人。李某遂向长寿法院起诉。
长寿法院工作人员在向朱某送达开庭传票时,朱某抵触情绪很大,态度恶劣,以不认识李某为由,拒不签收传票,长寿法院工作人员遂对传票留置送达。而后朱某经长寿法院二次传票传唤开庭,仍然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查明案件的关键证据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购车情况说明,在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伪。为查清案情,长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派出法警依法对被告朱某进行拘传,并当场对朱某进行了训诫。法庭上,朱某感受到了司法的权威,认识到自身不配合法院工作的错误,主动承认了李某委托其购买营运长安车换购羚羊出租车共同经营的事实,不仅有力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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