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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之子诉北大案开庭:季承提交父亲生前视频

[日期:2016-06-01] 来源:www.zfxw.com.cn-京华时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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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季羡林未表达要撤销捐赠

北京大学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大一方申请了5位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明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之间的捐赠协议为季羡林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过两次公开、正式的捐赠移交。

“根据捐赠协议,北大对这些物品是合法占有,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代理人说,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从物权角度来讲,季承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季羡林先生没有把涉案标的物交给季承的意思表示,即便涉案标的物属于遗产,季承也并非唯一继承人。

代理人称,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仅存在于生前,委托人死亡,委托关系自动解除。

北大一方之前提交的答辩状显示,校方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此项公益捐赠关系到季羡林的声誉和他的学术事业能否延续,以季羡林光明磊落之性格,其生前如果有撤销捐赠之意,必会正式向北大提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明确书面文件”。

□辩论

视频内容是否含指使之意

庭上,原告方当庭播放季羡林先生手书遗嘱的视频。

视频中,季羡林先生身穿病号服坐在病床上,季承等人就在旁边。季承说,希望父亲亲自书写委托书,由其全权处理父亲的一切事物。他还告诉季羡林,根据捐赠协议,已代父亲向北大捐赠120万元,有人称父亲将所有东西都捐给了北大。

季承话音一落,季羡林说:“我没有全都捐赠。”

季承接着说:“有人说你说都捐赠了,那你按照自己的意思写一个委托书说不捐吧。”随后,季羡林开始写。

对于这个视频,北大一方的代理人表示,“从画面上就可以看出,写这个书嘱不是季羡林要写的,是原告做好了准备,季羡林这么伟大的人,捐赠了东西怎么能够说不捐了就不捐了!”

法庭上,季承当即反驳道:“这个都是老爷子的意思,不是我指使的。”

视频还显示,季羡林一开始写下“事务”,季承在一旁提醒他写错了,应该是“事物”。随后季羡林加了一个“物”字。

季承称,这说明父亲让他处理一切事物,包括文物物品。北大一方则认为,季羡林让季承帮助处理的只是事务,不包括捐赠的文物。

北大一方还表示,从委托书书写的过程看来,季羡林就是委托季承办事,并没有明确说明撤销捐赠,况且,季羡林已经去世多年。“这个委托书已经过期。季羡林这么伟大的人,怎么可能写错字呢!”北大代理人表示。

昨天,庭审共持续了近5个小时,由于北京大学一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未再进行当庭调解。昨天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链接

季承称想建立季羡林基金会

季承对媒体表示,要回父亲的文物后,想捐给更大的博物馆,建立季羡林博物馆。

此外,季承说,想建立季羡林基金会,就像诺贝尔奖一样,不排除和北大合作,他并不是要占有父亲的这些文物。今年3月,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对这些文物进行清点,目前这些文物在北大图书馆保存着。

此外,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3月,季羡林的外孙何巍将季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追加自己为季承告北大一案的共同原告。据了解,何巍的母亲季宛如是季羡林的女儿,早于父母去世。

何巍的律师曾表示,季羡林夫人先于季羡林去世,因此季羡林的“捐赠”也处分了一部分原本属于其夫人的财产。季承要求北大返还的财产中,有一半属于何巍,所以要求法院追加何巍为共同原告,向北大追讨财产。

季承对此表示,他从未否认过何巍的代位继承权,此前两人已达成书面协议,会按照约定比例处分遗产。而且早在2011年拍卖了季羡林的部分藏书后,他就分给何巍近1000万元遗产,如果能打赢和北大的官司,北大返还文物后,他会按协议与何巍分割。

季羡林生于1911年8月6日,山东省聊城市临清人,国际著名东方学大师、语言学家、文学家、国学家等。历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亚研究所所长,是北京大学的终身教授。

2009年7月11日,国学大师季羡林在京逝世,享年98岁。

2009年12月16日,季羡林的儿子季承报案,称北京大学朗润园13号公寓季羡林旧居被盗,室内物品被洗劫一空。

案发5天后,海淀警方通报嫌疑人方咸如(季羡林的男保姆)、王如(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干女儿)已被刑事拘留。

2011年5月11日,一中院公开审理这起刑事案件。检方指控称,方咸如在王如的唆使下,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季羡林故居中,窃取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33万余元。庭上,王如否认自己指使方咸如盗窃,称当时出于安全考虑,转移季老的文化遗产。此案至今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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