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家暴折磨,她最终选择了对丈夫痛下杀手。7月21日,乐山中院在沐川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致人死亡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乐山首例因家暴致人死亡案件。
据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同其丈夫甘某(被害人,殁年41岁)及亲戚一道为甘某父亲庆生后,约22时许,甘某认为妻子杨某有情绪,遂辱骂杨某。杨某被其辱骂后,回想之前多次遭到丈夫甘某辱骂,遂产生报复之念。
随后,杨某从厨房里拿一根木棒对甘某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之后又持木棒朝甘某头部猛击数次。当天约23时许,杨某主动打电话给该村村主任周某,称其将丈夫甘某打死了,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甘某经村民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甘某家人对杨某进行了谅解,当地上百名村名写了一封联名信,请求法院对杨某从轻处理。
杨某究竟为何对丈夫痛下杀手?庭审现场,杨某泣不成声地做了陈述。她称,在与丈夫甘某结婚之前,曾与甘某的哥哥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女。甘某的哥哥去世后,她与甘某结为夫妻。儿子出生后,夫妻俩开始出现矛盾。杨某说,甘某就不怎么喜欢女儿。女儿在外读书,每个星期只给她20元钱的生活费,女儿根本吃不饱。这点让杨某十分难过。
除此之外,丈夫甘某经常辱骂她,怀疑她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怀疑妻子和岳父有染,认为儿子是妻子和岳父生的。 案发当天,夫妻俩给甘某的父亲过完生日回家后,甘某又在骂她。
"骂得太难听了!"杨某说,她实在气不过,想着自己忍了那么多年,就拿起旁边的木棒想教训下丈夫,丈夫倒在地上了还在骂她,气愤之下,她继续用木棒敲打其头部,直到丈夫瘫倒在血泊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与其丈夫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持木棒多次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杀人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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