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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四情况被诉时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日期:2016-08-17]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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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通知明确指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通知同时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在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通知强调,要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级法院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法院要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同时支持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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