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黄金集团原经理被判11年 称收钱提供帮助不是受贿

[日期:2016-08-25]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广告联系电话/微信:15652113111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本报曾报道过的“女工程师为拿项目行贿黄金集团经理百余万”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原经理杨志刚,因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元。

现年61岁的杨志刚,大学文化,原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经理。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3年间,杨志刚利用担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经理、地质资源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毛某、张某3人请托,为3人承揽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好处200余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杨志刚接受怀化益德矿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请托,为该公司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转让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胡某给予的钱款共30万元。此外,杨志刚还为张某和另外一家矿业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家企业66万元,其中的26万元,杨志刚是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评审专家的职务便利受贿所得。

去年11月20日受审时,杨志刚在法庭上辩称,他没有受贿,“我推荐的企业都是好的企业”。

据向杨行贿的李某在证言中称,如果杨志刚不事先跟对方打招呼,企业也不会找他。编制完申报材料以后,杨志刚会帮助项目通过,只要申报成功,他会以设计费名义收钱。

法院审理认为,杨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或请托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或请托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伙同他人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单位钱款,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市二中院一审以杨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文地址:http://kx.cqfzb.com/Fayuan/2016-08/6871.asp,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赏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news | 阅读:2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