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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腐败案关键人物陶玉春案再开庭 案值超3亿

[日期:2016-09-18]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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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下午,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陶玉春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真诚悔过,承诺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记者了解到,陶玉春曾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后成为中石油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9月开始任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陶玉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经该院指定管辖,由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陶玉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报请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陶玉春先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

2004年,陶玉春为逃避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石油实业公司(下称青岛实业),指示下属注册两家新公司,然后将股权转给新公司,青岛实业三大股东均成“空壳”,仍由陶玉春实际控制管理。2007年,经其同意,青岛实业将持有的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进行私分。2008年在青岛实业关闭注销过程中,陶玉春决定将本应上交的价值1661万元的8套房产与孔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私分。

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做“干粉”生意,帮助罗通化工公司非法获利1924万多元。王某为感谢关照,将1600万元分两笔汇往陶玉春胞弟控制的账户。此外,得知江苏一家公司可以生产油田器材,陶玉春故意不直接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而是安排其胞弟控制的5家公司介入,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万多元。

2005年底,陶玉春还参与了深圳石油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项目的董事会决策,并从2006年至2010年参与制定、执行了对该养殖项目借款、进行资产重组以及赔偿合作方损失等重大经营决策,上述事项均未报请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

2010年9月,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报告,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万多元。

陶玉春上述四项罪名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在第一次庭审中,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均遭陶玉春当庭否认。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指控,陶玉春说得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这个我不清楚”。

第二次开庭,陶玉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玉春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陶玉春也当庭落泪悔过。陶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逐项作了有罪供述。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陶玉春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组织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表示将全部退还涉案赃款,恳请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附新华社2015年4月13日电稿

《中石油反腐案关键人陶玉春涉4宗罪珠海受审,涉案金额逾3亿》

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原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于13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所涉的4宗罪中,陶玉春涉嫌侵吞公共财产和受贿合计逾5221.87万元,涉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逾2.61亿元。该案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

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担任深圳石油实业公司、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等职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玉春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其中,除涉嫌单独侵吞在深圳的一套价值844780元的房产外,还涉嫌与他人共同私分8套价值为16615200元的青岛房产;同时,涉嫌与其胞弟陶某共同非法侵吞国有企业经营利润达9758765.47元;并涉嫌与他人共同私分一家公司的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陶玉春不但涉嫌收取一家“干粉”供应商贿赂16000000元,而且涉嫌为其胞弟控制的5家壳公司非法牟利29487600.98元。同时,在为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处理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上,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和32959182.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玉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36218745.47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对方财物16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9487600.98元,损失特别重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31959182.67元,损失特别重大,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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