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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奸杀冤案四被告人获国家赔偿:每人获赔227万

[日期:2017-08-08]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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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律师和三名赔偿请求人(左二起为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

据人民法院报8月4日电,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送达了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4份赔偿决定书,江西高院将向方春平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7.574146万元到227.884814万元不等。

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各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各方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

根据达成的协议,江西高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67770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677702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发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7414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574146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8848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884814万元;向赔偿请求人黄志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7294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72948万元。

此前媒体报道:4个家庭13年等待 江西乐平“5·24”案再审判无罪

刊发时间:2016-12-22

来源:新华视点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一案,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4人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西高院(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四人曾被判死刑,宣判数年后有人自认“真凶”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

此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诉。

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他的供述让黄志强等人看到了平反昭雪的机会。

经江西省高院证实,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也曾自认是“5·24”案的真凶。方林崽的供述更加坚定了这四个家庭为亲属伸冤平反的决心。

多年来,四原审被告人的家属一直在南昌、北京等地上访申诉。“经过四原审被告人亲属充满艰辛的上访和律师、媒体、各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四原审被告人终于等到‘拨雾见日’的那一天,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程立和的辩护律师简益平说。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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