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谢克伟
女员工怀孕期间,少不了要经常跑医院产检。孕妇王女士就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为了生个健康宝宝,她至少每月去一次医院,但单位只准假一次2小时,每次产检后都是急匆匆地赶去上班。
王女士的尴尬引发很多女网友的关注,单位到底给孕妇多长时间的产检假才算合理?由此引发了一波热议。
吐槽:每次产检都急匆匆
年近30岁的王女士在一家家政公司工作,怀孕后,王女士首先把情况告知单位人事部门,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规定,产检时间是一次2小时。因为是初次怀孕,王女士听后没在意,但当正式开始产检后,王女士闹心起来。
每次产检,王女士一般7点30分到医院挂号,此时前面已有100多人在排队了,一系列检查后,轮到她看医生已是10点,检查结束时已是11点了。“若要进一步检查B 超等,一般要到12点才能离开医院。”王女士表示,她再怎么抓紧时间,2个小时也不够用。
王女士公司人事主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曾有过“产检4小时”规定,但有怀孕女职工趁机干私活,上午体检直到下午2点才来上班。之后,公司将产检时间改成2小时。该主管告诉记者,公司做这样的规定,一是基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因为二甲医院检查人数相对较少,员工若去二甲医院检查,2个小时应该是够的。他同时强调,作此规定,公司也没有过于认真,目的就是要员工有时间概念。
调查:给半天假的最多
记者通过某大型招聘网站进行怀孕女职工产检时间调查,期间共调查了16家企业的人事部门。调查显示,有8家企业给假半天,有6家企业准假4小时,有1家企业给3小时,另有1家只给2小时。给半天假的企业为国有和外资企业,给4小时假的为外资、股份制企业、私营和民营企业,给3小时和2小时假的都为私营、民营企业。
记者询问有关怀孕妇女“产检时间”规定,14家企业人事主管回答得非常模糊,仅2家企业人事主管回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查询了解到,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1990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但未查询到政府部门有关产检时间的具体规定。
“法律对于产检时间的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目前尚属空白。”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这样会导致单位自行其是,也不利于确保女职工正常的产检。因此作出“产检时间”具体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他认为,把产检时间规定为“一般情况给予孕妇产检时间每次半天”应该是较为合理和符合上海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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