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借款35万元,限期2个月还清。先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6个月又还30万元,共还41.3万元。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金35万+(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已还41.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4.2万元。然而,已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将借款人推上被告席,法院以借款人通讯地址不祥,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法院未给借款人判决书,仅一份证明即判决生效,再将执行决定书邮寄到借款人收件地点。法院已执行5万元,还差384901元。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2017)渝0153执恢882号、(2017)渝0153执恢881号执行裁定对出借人陈晓涛、李铭与借款人李秉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现因陈晓涛发现李秉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决定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两次借款35万元,限期2个月还清,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
李秉斐因资金周转,两次向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兽医局一在职职工陈晓涛借款共计35万元。
2014年3月2日,借条一张,金额20万元,限期2个月,约定在同年5月2日前还清。借据形成后当日,陈晓涛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先扣出未约定利息4.7万元,再从自己账户转存15.3万元到李秉斐账户。
2014年5月4日,借条一张,金额15万元,限期2个月,约定在同年7月4日前还清。借据形成后当日,陈晓涛又来到农业银行荣昌区支行,仍先扣出未约定利息6.6万元,再从自己账户转存8.4万元到李秉斐账户。
两次借款前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
▲两张借条35万元、实际转存23.7万元清单
还30万元+扣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已还41.3万元。本金35万元+(35万元×年利息6%×6个月)2.1万元=还要还款37.1万元。已还41.3万元-还要还款37.1万元=多还4.2万元
从2014年3月2日到2014年9月6止,仅仅6个月,李秉斐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手机转账,九次给陈晓涛还款共计16.5万元。即:3月6日转账2万元;5月6日转账2万元;6月4日转账2万元;6月23日转账1.5万元;7月5日转账2万元;7月26日转账1.5万元;8月8日转账2万元;8月25日转账1.5万元;9月6日转账2万元;8月29日通过农业银行网银转账13.5万元。
李秉斐通过两家银行给陈晓涛转账还款共计30万元+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已还41.3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转账还款30万元清单
依据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节之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规定计算,本金35万元+(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
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转账30万元=已还41.3万元。
已还41.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4.2万元,应由陈晓涛退给李秉斐。
已过诉讼时效,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李秉斐还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本金35万元×年利率6%)、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申请执行费4505元
▲借款时间2014年3月2日更改为2014年8月3日
▲借款时间2014年5月4日更改为2014年8月24日
陈晓涛不但没退4.2万元给李秉斐,还要李秉斐还本金35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该借款付清时止,共计36.4万元。
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然而,陈晓涛将2014年3月2日借款20万元时间更改为2014年8月3日、2014年5月4日借款15万元时间更改为2014年8月24日后,荣昌区法院却支持他在2016年6月23日的立案请求。
在荣昌区法院作出(2016)渝0153民初3701号、(2016)渝015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上,李秉斐家庭住址是荣昌区东大街57号1单元4-2。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为了更方便邮政及时送达,将荣昌区东大街43号门面地址、联系电话159XXXX1529留给法院,收件人梁婷雯,李秉斐的姐姐。然而,法院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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