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晓涛向李秉斐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李秉斐应依约偿还借款。同时,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按照法律规定陈晓涛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令李秉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金20万元、15万元,并以20万元、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0万元、15万元两起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共计8720元,由李秉斐负担。
▲已过诉讼时效的执行决定书
2017年5月26日中午,荣昌法院执行局向法官将李秉斐从重庆某宾馆抓回来法院2楼,对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说李秉斐还欠陈晓涛借款,6月20日梁太英才到荣昌法院去找向法官复印了判决书,但剥夺了李秉斐的上诉权。
荣昌法院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7月22日荣昌区东大街43号门面李秉斐的姐姐梁婷雯却又收到了荣昌法院邮寄来的(2017)渝0153执恢复511号、(2017)渝0153执恢复51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并要李秉斐承担两次公告费1120元。
▲发公告送达被告开庭传票后,又将执行决定书邮寄给被告并要被告负担公告费112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节之规定:本金35万元+(本金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应还37.1万元;
先扣出未约定利息11.3万元+还款30万元+执行5万元=已还46.3万元-应还37.1万元=多还9.2万元。
然而,已过诉讼时效,陈晓涛伪造借款时间,把李秉斐推上被告席,法院又以李秉斐通讯地址不祥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判决李秉斐还要偿还陈晓涛384901元。具体:(本金20万元+本金15万)+(本金35万元×年利率6%=2.1万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1120元+申请执行费5181元=384901元
日前,李秉斐的母亲梁太英正在主张本案审判长晏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相关证据向上级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同时主张畜牧局职工陈晓涛高利贷涉嫌诈骗相关证据向荣昌区公安局控告。
(作者: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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