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方 保 护 何 时 了 ?
——从一宗普通工程合同纠纷案看司法公正
■ 特约撰稿人 力牛
今年5月,贵州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庭经陈诉、举证等普通程序后,进入辩论阶段。经过双方唇枪舌剑争辩,矛盾逐渐清晰地集中在两大焦点上:
1.2014年7月2日,兴义市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对工程承包人钟家万与第三人程天会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达成的结算结果,能否适用于飞洋公司与钟家万之间?如不适用,重庆君恩工程造价公司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钟家万应得工程款的依据?
2.一审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拖 欠 工 资 工 程 款 引 官 司
其实,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事实清楚:
2013年11月24日,原告重庆恒智公司与被告重庆飞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飞洋公司将贵州省兴义市景峰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巴结段)K8+940-K9+920右幅边坡防护工程分包给原告恒智公司施工;2、工程量以面积计算,按实际测量为准;3、工程单价按贵州省2004年市政定额总价(包含人工及材料按主城相关配套文件执行)下浮20%计算;4、工程款支付:本工程以全额自筹资金带资入场,工程完工经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飞洋公司)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70%,剩余30%在一年保质期满后没有返工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
合同约定:由被告飞洋公司负责工程决算及资料收集、整理。合同还约定双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若一方违约,应按合同金额总价的5%作为罚金赔偿另一方。
兴义市景峰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巴结段第二标段(K7+000-K13+820),业主为运行政府工程的兴义市博大公司,此标段工程系飞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承建。飞洋公司此工程项目到手后,又将其分成了8个小标段对外发包,K8+940-K9+920右幅边坡防护工程应是第7段,分包给了恒智公司工程承包人钟家万。
合同签订后,原告恒智公司工程承包人钟家万,即邀约包工头程天会作为班组负责人,共同组织资金和人员全额垫资进场,钟家万自始至终在现场施工直至工程竣工结束。经原告方努力,于将近半年之后的2014年4月26日,完成了全部工程。
然而,施工完成后,飞洋公司却并没有按照合同事先的约定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并一直拖欠工程款不进行结算,还超越《合同》规定,将该工程提前于2014年2月15日交付给业主投入了实际使用。
因为被告飞洋公司前期拖欠民工工资旷日持久激起众怒,飞洋公司名下1-8标段近百名民工集体到贵州省政府上访。为平息事端,稳定社会,兴义市政府出面曾先后三次于2014年5月14日、5月15日、5月17日,在工程所在地丰都镇和兴义市信访局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解决,由一副市长主持。被告飞洋公司在政府及民众一堂人面前,信誓旦旦地当众写下“所有工程项目的欠款,将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无条件全部付清”的《承诺书》,博大公司在上面签字盖章做了担保。然而,后来到期仍然是一句空话未兑现,憾终无正果。
2014年1月22日,飞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恒智公司工程承包人钟家万仅支付了1607000元,之后又绕过工程承包人钟家万,直接向钟家万下面没有合同关系的班组负责人程天会支付了7060839元。飞洋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除20%的管理费后,实际尚有工程欠款5284323.98元,未支付给重庆恒智公司及其承包人钟家万。
据此,恒智公司、钟家万不得不作为原告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飞洋公司向原告恒智公司及钟家万支付工程拖欠款5284323.98元及利息1224113.64元;
2、判令第一被告飞洋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483.1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金872010.19元;
4、判令被告支付班组误工损失、往返差旅费及生活费、住宿费等。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7842930.91元。 5、判令第二被告兴义市博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财产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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