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工程量,原告恒智公司、钟家万在法庭上提出:按照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工程量以面积计算,按实际测量为准”的约定,申请法院重新测量鉴定的合理要求,以及提供给法院的全国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一致公认最科学最权威最准确的《土石方坐标图》,和重君造咨(2015)第458号《建设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一审法院却一概不予采信,至今不能作出任何令人信服的法律解释。一方面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又否认《承诺书》承诺的义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要害在“合同无效”上,从而否定了原告恒智公司、钟家万的一切。把原告通过对工程正当投资并全额带资入场、投工投劳诚实劳动、按《合同》赚取的工程利润,认定为是“非法利润”,并在《判决书》中载明“故对恒智公司、钟家万要求飞洋公司、博大公司支付其欠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那么这里不禁要问:被告在不出工、不出力、不出一分钱,甚至连工人伤病都不管的情况下,通过一纸《合同》以收取“管理费用”名义,就从原告的一个标段里净提走工程总价的20%利润340多万元。而总共有8个标段,被告要净赚多少钱?这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社会分配原则吗?这算不算真正的“非法利润”?一审法院这算不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在民主与法制日益进步的今天,必然要公开透明地接受人民的监督,社会的检验!一审《判决书》是否公正,不是一清二楚了吗?
贵州黔西南中级法院即使一审裁定了恒智公司与飞洋公司的“合同无效”,但钟家万全额垫资入场,就算挂靠恒智公司,该工程已由飞洋公司交付业主方实际使用,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恒智公司、钟家万表示:获取正当合法的工程报酬,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到底!
据悉,目前恒智公司工程承包人钟家万,已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二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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