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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长训斥记者是舆论监督的耻辱!

[日期:2016-05-28] 来源:cqfzb.com-  作者:老枪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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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挨揍,已不是新闻,何况记者挨训乎?5月27日,公众号“微甘肃”发布消息称,《西部商报》记者窦文杰因报道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遭到兰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建军的训斥。
 
    乍看这则新闻,以为又是“临时工”干的。可仔细一看名头,不禁大吃一惊:这年头,连宣传部长也开始“审问”起记者来了。可见,“无冕之王”已今非昔比,舆论监督的风险有多大!
      我们知道,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私权。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因而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像“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在宣判时,记者的身份就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然为国家工作人员,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那么,训斥记者、阻碍新闻舆论监督,是不是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呢?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人民群众的热烈支持和广泛参与是舆论监督形成规模和造成声势的前提和条件,否则便无从谈起。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监督、群众监督,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监督,是站在人民群众立场的监督。任何阻止、拦截、封堵人民群众开展舆论监督的言行,都是十分错误的,甚至是犯罪。
    宣传部门作为记者的“娘家”,肩负着“组织推进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的职责。作为宣传部的带头人,本应想法设法维护记者合法采访权,保护公众知情权,然而兰州市委宣传部的副部长朱建军却无视记者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不顾对公众话语权利的伤害,干起了与正常舆论监督相违背的事情,如此任性,如此嚣张,完全是官僚主义做派,让人深恶痛绝!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事实证明,很多恐惧舆论监督的背后都有“猫腻”,一般都会牵扯少数人侵犯公众利益的问题,事件背后都隐藏一些见不得阳光的东西。说到底,是一些记者不畏强暴的活动,触动了少数人的非法利益,只有那些“心里有鬼”的人才害怕媒体的介入。如果自身干净,一身正气,就算老虎屁股被人摸了,万万也不会狗急跳墙,使出浑身解数用打压记者的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大声的呵斥、居高临下的逼问、咄咄逼人训斥,至今想来,都会心惊肉跳!”看看,为阻止舆论监督,这个宣传部长竟“以个人聊天为幌子,变相约谈,并且超越权利训斥记者”,如此动怒,不知为何?试想,一个对不在自己职辖范围下的新闻记者都居高临下,动辄越权训斥和羞辱记者的部门和官员,对那些无身份标识的普通群众会是怎样?
 
    纵观近些年来的重大公共事件和重要热点议题,几乎每一次都能看到记者“冲锋陷阵”的身影。在促使信息公开、鼓励百姓参政议政方面,在反腐倡廉、扬善除恶、扶正祛邪方面,在净化政治空气、遏制丑恶蔓延、打击违法势头、提供违纪线索等方面,舆论监督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一个人站得正、行得端,不怕掩盖事实,在记者面前,真的没必要动粗。纸是包不住火的!大量事实证明,那些害怕见光的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隐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猫腻”,最终会随着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调查,真相慢慢大白天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作为堂堂宣传部长的朱建军,在公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竟不端正思想作风和执政理念,站在舆论监督的对立面,采用如此卑劣的方式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不仅有损政府部门形象,而且其行为已涉嫌滥用职、妨碍公务,建议窦文杰记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作者笔名“老枪”,资深传媒人,知名青年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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