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认罪”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不时上演,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也多次向全国政协提案指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朱征夫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现在全社会缺少“无罪推定“意识,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朱征夫强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电视认罪”往往是在法院审理完成之前,侦查环节刚完成,甚至侦查取证都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就衣着囚服、剪着光头,上电视悔过,这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电视认罪”正在成为一种超脱法律程序的“舆论控诉”,而在舆论身后的,则是掌控这一节奏的案件先期侦查机关,司法被胁迫,嫌疑人合法权益被献祭,法治成为牺牲品,代价不可谓不巨大,同时也突破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伦理与法治底线。公众对“上电视认罪并不代表真有罪”的道理也在逐渐悟到,对“独家”播发类似认罪新闻的媒体,调侃越来越多,便是一种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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