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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淹没台资企业数千万资产不补偿,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日期:2015-03-10]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吴光明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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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为何遭遇如此不合法待遇?

  通过书面向开县移民局诉求解决——2013年1月7日,开县移民局作出信访回复,不按三峡工程为淹没企业补偿,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7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第二款规定:“从现在起(1992年4月4日),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个别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认定,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在1992年4月4日后没有省政府的审批,所以不按照三峡工程淹没企业补偿。对此答复不服,2014年4月,向重庆市委驻开县督导组组长吴政隆(市委秘书长)书面投诉,县委办刘主任5月初来公司办公室了解后,无任何回复,不了了之。2014年11月24日又向重庆市移民局信访,答复不予受理。现在投诉无门。

    现在的焦点是,台资企业按照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而成立,其合法性受不受到保护?对合法的台资企业,按三峡工程淹没企业补偿应不应该?

      答案是肯定的。其一: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具备合法性。依当时全国人大的法律《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令7号《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规定》,台胞投资视为外资,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方可投资办企业。台胞投资与大陆公民投资相比,主体特殊,要遵循特别法规的要求。只要达到台胞投资特别法规的要求即为合法。其二:国办发(1992)17号文件,属规范性文件,尚不属行政法规。依《立法法》规定,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全国人大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第令7号《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规定》。其三:省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有两种,一为亲自署名实施,一为授权政府部门署名实施,二者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虽然,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93年是四川省对外经贸委审批的,但实际是法律规定省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实施,属省政府授权行为,与省政府直接署名审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县移民局丰乐街道办在对台胞投资企业特殊主体的合法性理解上出现法理认知错误,从而造成台胞投资企业合法财产得不到保护。其四、既然台胞投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属合法企业,其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宪法规定看,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不得侵犯。国家物权法也是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7号令《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均有明确规定,对台资企业财产权给予特别保护。如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对台资企业实行征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其五:2008年6月2日丰乐街道办与开县再生资源开发中心所订立《长江三峡工程 库区淹没线下增建非私有住房及非住房拆迁补助合同》属违法合同,自始无效。一是合同标的物属合法台资企业财产权,合同上却违法地定性非法建筑物写成淹没线下增建非私有住房,标准上按残值计价,与合法建筑物标准相比10倍以上。二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大合,吴光明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其吴生双代吴大合签字纯属被迫,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不合法。对不合法的拆迁补助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其六:三峡移民工程,应当对淹没线下的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财产权补偿。按照国家三建委的移民搬迁政策,对淹没线下的企业实行“原规模原标准”复建。一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原拥有生产经营用地7.6268亩,应当在新城规划区内如数划地归还,不支付费用。如台资企业要扩大企业规模,可申请有偿使用土地,25万元/亩计价。开县移民局不归还台资企业原有土地,而决定按25万元/亩计价征地,是违背移民搬迁政策的错误行为。二是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原有基础设施设备价值688.65万元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三是企业因三峡工程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的停业经济损失也应当补偿。四是原按残值补偿部分应当按合法建筑物标准重新计价补偿。


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相关手续

    由于开县移民局和丰乐街道办不依法行政,对台资企业特殊主体合法性理解认知错误,从而造成三峡工程淹没线下的合法台资企业没有获得财产权的相应补偿,实属对台资企业合法财产权的非法侵犯,不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行政的法治社会要求。现只有恳请上级机关及领导百忙中过问解决一下我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的重大冤情,督促开县移民局、丰乐街道办依法行政,按照三峡工程淹没线下企业对待,依法对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予以合法全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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