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护产权典型案例:“原判确有错误”
1999年1月15日,赵守帅被河南警方强制带走的当日,时任永昌县检察院检查员连屹恰巧目击了全过程。
当日,赵守帅是在永昌县公检法机关大院里被带走的。
“三四个人,便衣,围上来就把他控制住,弄上车就走了,前后不到5分钟。”连屹称,争执中,有人问及来人身份,对方亮出了公安的证件,“说是新乡市公安局的”。
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新乡中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查明,永昌县农牧机械公司(简称“农机公司”)在1997年里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
法院认为,农机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当年和河南、山东的很多厂商都有合作,年销售额上千万,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万?当时只是在价格上产生了一些纠纷。”赵守帅不断向检察机关逐级申诉,河南省检察院的抗诉让该案迎来了转机。
2016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诉,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乡中院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
原审法院认定,农机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而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发现,农机公司的贷款时间并非案发同期,而且案发时农机公司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米的办公楼、面积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而引发的错案。”4月12日庭审现场,赵守帅的两名辩护人表示,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扩大”到刑事手段。
2018年1月,“赵守帅合同诈骗案”被最高检公布为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典型案例。
据《检察日报》报道,赵守帅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时隔16年,该案重审开庭,赵守帅详细地向法庭回忆了当年的生意往来,并在最后陈述中说,“恳请法官严格区别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
“我和农机公司没有犯罪。”赵守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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