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独自在家的陈凯发病跌倒,他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救护车赶到后,将奄奄一息的陈凯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陈凯自送到医后就不会说话,情急之下,医护人员从其手机里找到一个新近通话记录手机号,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陈凯的小叔叔陈小林,陈小林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到医院。其间,陈小林联系了陈凯的表姐蒋丽,二人协助医院对陈凯进行抢救。
在其后的几天内,陈小林日夜坚守医院,陪伴陈凯。陈凯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三天后,终因病情严重,于9月5日不治离世。陈凯去世后,陈小林一手负责为其办理丧事,蒋丽协助办理,让陈凯落土为安。
陈凯身后留下主城区黄金地段产权房一处,存款14万余元及保险收益12万元,遗产总价值超百万,存款及房门钥匙均在陈小林处保管。由于陈凯从发病到去世十分突然,以致对身后事未能留下任何遗言。办完陈凯的后事后,陈凯的三个亲姨妈、一个舅舅及表姐蒋丽找到陈小林,要求大家平分陈凯的遗产,后两个家族间虽经多次谈判,但却始终谈不妥。
法庭相见
7名旁系血亲争夺遗产
2014年11月6日,陈小林和哥哥陈海林经合议,将陈凯的三个姨妈、一个舅舅另加蒋丽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陈凯的遗产应主要由他们弟兄俩继承,理由是陈凯父母去世后,照料陈凯的担子便落在二人身上,尤其是陈小林身上。而五名被告多数未照料、抚养过陈凯,故他们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均不该继承陈凯的遗产!
去年3月,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7名原、被告互不相让,都坚称自己多年来如何、如何照顾过陈凯一家,举证过程中,有被告方拿出了许多年前与陈凯一道喝喜酒的照片,也有的拿出了早年与陈凯在外地的合影,还有的向法庭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言,等等。而相比较而言,陈小林出示的证据则能形成证据链,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中,既有陈凯的邻居,也有陈凯的同学,他们在陈凯生前都与其接触较多,他们在作证时均称陈小林平时对陈凯关照很多,陈凯发病时也基本由他照料。另外,在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出庭证人中,称被告蒋丽、李金芳在照顾陈凯上也尽了力,这些证言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
去年11月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此次庭审,原、被告再次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这有利于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此次庭审,法庭还组织原、被告调解,原告方的意见是陈凯的遗产按两个家族来分配,各得50%,然后家族间再另行分配。但5名被告拒绝原告提出的继承方案,坚持要按七名案件当事人的人头分。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法庭调解失败。
争议焦点
争议一:旁系血亲能不能分遗产?能
今年3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旁系血亲能不能分得陈凯的遗产?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上所指的“抚养”,应包括经济和精神二个层面。本案中,陈凯患有严重的癫痫病,自身料理能力较差,其父母去世后其更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精神慰藉。原、被告双方均为陈凯的旁系血亲,理应对陈凯多加照顾,尽到道义上的责任。
争议二:谁付出的多分到的就多?是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官走访调查掌握的情况,法庭确认陈小林在陈凯父母生病期间,给予了多方面的关怀。陈凯失去父母后,陈小林经常探望照顾陈凯,陈凯每次发病,也大多由陈小林负责送医并陪护。陈凯最后一次发病时,陈小林昼夜守候。陈凯去世后,又不辞辛劳料理其后事。据此,法庭认定陈小林对陈凯抚养较多;有证据及可信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蒋丽、李金芳在陈凯生前、尤其是生病或节假日期间,也对其进行过照料关爱,并经常叫陈凯到家中吃饭,给陈凯以精神慰藉。但李金芳照顾陈凯的次数少于蒋丽。
至于其他四人,法院认为,原告陈海林家住外地,且年岁已大,其没有可信证据证明其照顾、抚养过陈凯。另三名被告虽提供了与陈凯在一起的合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与照顾、抚养陈凯无关联性,据此法庭认定该三名被告未实质性照顾过陈凯。
法院判决
以照顾多寡确认继承份额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陈小林享有陈凯房屋产权50%的份额;被告蒋丽、徐金风分别享有陈凯遗留房产30%和20%的份额;陈凯遗留的现金14.68万元,由原告陈小林所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凯的保险收益最终数额尚未确定,本案不作处理。
一审宣判后,有两名未分得陈凯遗产的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于今年7月中旬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由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心声
只有付出才可享有回报
针对此案的判决,审判长张伟接受了金陵晚报 (微博)记者的采访。张伟表示,从《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看,对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要求。本案中,原告陈小林、被告蒋丽、李金芳在被继承人陈凯父母去世后,对陈凯的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关心、照料和帮助,可以认定为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其他人未能拿出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对陈凯给予过一定的扶助照顾,故不应享有继承陈凯遗产的资格。
针对本案的发生,张伟认为,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当前的人口结构中,三口之家仍十分普遍。受疾病、事故、自然灾害影响,类似陈凯这样的家庭不幸今后仍会出现,本案的判决,遵循了《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宗旨,鼓励亲属、朋友、邻里间互相关爱,照顾那些确需照顾的人!只有付出,才可享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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