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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引关注 聚焦三大问题

[日期:2016-08-17] 来源:www.cqfzb.com-中新网  作者:上官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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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17日电(上官云)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诉,“我完全不能同意判决结果”。

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31日,本案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当时,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此次,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也对以上三个问题作出解答。

焦点问题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对此,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文字材料中,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引关注 聚焦三大问题

季承(左)在法庭上。北京一中院供图。

丁宇翔表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此外,季承认为,本案中《捐赠协议》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父亲婚后收藏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即便要捐赠也需要先析产,再捐出属于父亲自己个人那一部分。

对该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也给出了解释。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中,丁宇翔表示,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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