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宣判现场图。北京一中院供图。
同时,丁宇翔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问题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针对上文提到的《捐赠协议》,季承还认为,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的全权委托的书嘱,并且对该协议所涉及的文物,季羡林先生曾有“怎么处理再商量”的说法,还给自己留有字条,写到“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因此,主张案件涉及的《捐赠协议》应撤销。
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案审判长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在该份材料中,丁宇翔亦解释道,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原告季承将继续上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连称“没想到”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季承连连对记者表示“没想到”。除了认为该合同(注:即前文提到的《捐赠协议》)不合法外,他认为,季羡林先生生前明确表示过“不捐献”的态度,“而且,我也不承认这个‘合同’是公益性的。有法律专家也表示,这个‘协议’根本构不成合同,充其量是个意向书。”
5月31日,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法院外接受采访。上官云 摄
“之前,我父亲对于撤销协议一事是有明确说法的。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我父亲说,放在北大这些东西就是保管,从来没说全部捐献,这就否定了原来的捐献意向。”季承还透露,“2009年,北京大学方面还到医院访问我父亲,表示‘这些东西都是季先生的,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且开始归还我们东西”。
季承认为,此举也意味着北大放弃了这个“捐赠协议”,重新跟季先生讨论如何处置这批文物,并征求季羡林先生的意见,“季羡林先生的意见还是明确的,就是‘不捐了’”。
“我没有想到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季承很坚定地说,一定会上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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