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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警涉捞人案开庭:涉嫌受贿民警未出庭作证

女子“捞夫”不成要求退钱

[日期:2016-09-26] 来源:www.zfxw.com.cn-澎湃新闻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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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捞夫”不成要求退钱

    澎湃新闻此前调查获知,2008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警察赵晓民介绍犯罪嫌疑人杨学初的妻子罗年妹和福田公安分局天安派出所民警刘军认识,罗年妹行贿民警去“捞”丈夫。

    据罗年妹的说法,2008年12月24日这天,在南昌老家的她接到杨学初用一个陌生手机号打来的电话,称他被天安派出所抓了,办案民警刘军让她去找景田派出所的民警赵晓民疏通关系。罗年妹根据丈夫提供的号码联系上了赵晓民。

    而赵晓民称,当时是罗年妹通过她的老乡赵玉龙找到他,问是否认识刘军。赵玉龙是赵晓民前妻赵艳在南昌的远房亲戚,答应帮忙,并向前同事刘军“过问”了杨学初的案情。

    各份笔录中都确认的事实是,赵晓民自此斡旋于罗年妹和刘军之间,去“捞”杨学初。

    被“另案处理”的刘军在笔录中称,他帮过杨学初几个忙:一是帮他调过一次监仓,二是为减轻杨学初罪行,只认定其四起犯罪事实。

    后由于杨学初被判有期徒刑,自觉“捞人”效果未达预期,2009年,罗年妹和哥哥通过赵玉龙设下酒局邀请赵晓民一起吃喝,偷偷录音。

    此后,罗年妹以有录音为由,多次要求赵晓民“退款”105万元,否则就让赵晓民“坐牢”。

    自称没有拿过罗年妹钱款的赵晓民,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由前妻赵艳拿出55万元给罗年妹,其中20万由罗年妹写下借据。

    罗年妹于2015年向福田区纪委举报。2016年3月8日,南山区检察院起诉赵晓民受贿。

检方拿“酒后吐真言”作证

    庭审中,检方送去鉴定的4段共计7分6秒的录音,能否作为该案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出庭作证的赵玉龙在庭上听完4段录音的文字内容后,确认4段录音系2009年9月某日晚上他主持并参加的一场饭局的部分录音,该饭局由罗年妹的哥哥提议。饭局上,罗年妹哥哥和赵晓民两人喝了两瓶白酒,罗年妹在座。

    第一段录音中,赵晓民说:“我说我自己参与这个事情干什么?我才不参与这个事呢,我只负责,你们愿意让传个话,我就传个话,我们尽量去做。”

    另外一段录音中,罗年妹的哥哥说:“都是我妹在外面借钱,我跟你说句很难听的话,我算了一下,90多万,真的,算了一下前前后后90多万。”

    另外一段录音中,赵晓民语带醉意说:“要,你就拿回去,人家说了,要你就拿回去。你拿多少,人家给多少”,“人家已经交代这样子做了,你说90万,我就还你90万。”

    赵玉龙在法庭上证实,当晚赵晓民醉态明显。针对赵晓民的醉后言语,公诉人在庭上称赵晓民“酒后吐真言”,录音正好说明赵晓民承认收钱。

    王甫律师认为,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是法律人的常识。

    对饭局完整录音原件在何处的问题,罗年妹出庭作证时称,饭局当晚,她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录音原件存在一个U盘里,她后来把U盘扔掉了。

    4段录音复制光盘从何而来?出庭作证的罗年妹称系举报之后办案人员从她家中找到,她不知道这4段录音是谁制作、有没有经过剪辑。

    辩方律师张新认为,检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没有证据原件(录音的原始载体),光盘中的四段录音显然经过剪辑,但即便是从上述四段录音中,也还可以清楚地发现本案被告赵晓民的上游还有“其他人”的存在。

    张新认为,赵晓民由清醒到醉酒几个小时的时间,却被剪辑到只有几分钟,还作为定罪证据使用,这是一种制造案件的行为。

    当天的庭审中,出庭作证的罗年妹面对律师的发问,承认她曾经单独在茶座里见过刘军,也去过天安派出所找过两次刘军的领导。

    另据罗年妹2015年6月在给福田区检察院所做的笔录中,说第5次送钱时“我把20万现金交给刘军,刘军带着钱自己下车经过走廊,进了预审大队的楼内,回来时钱就没有了”。

    对这笔钱到底是刘军还是赵晓民拿去预审大队?罗年妹庭上先是回答是刘军拿的,后来又称自己记不清楚了。

    由于罗年妹出庭作证时,对大多数问题均回答不清楚,与她之前在侦查机关陈述赵晓民受贿的详尽事实存在很大矛盾。检方问她到底以在侦查机关的详细陈述为准,还是以庭上的“记不清”为准。

    罗年妹回答,以庭上的“记不清”为准。

行贿人质证时说不清行贿金额

    由于罗年妹陈述贿款都是从她的银行卡取出。因此,9月23日的庭审,罗年妹银行流水为何低于行贿金额,也是控辩焦点。

    南山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赵晓民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前,先后五次收受罗年妹95万元贿款,其中16万元送给刘军,7万元送给赵玉龙,其余72万元归赵晓民所有。

    检方在庭审中表示,经过调查罗年妹银行卡的流水,印证罗年妹行贿赵晓民的时间和数额。

    而辩方律师指出,经过调查取证,本案所涉时间段内,罗年妹银行卡实际取现金额为575000元,不能证明她自称行贿赵晓民95万元或者105万元的事实。

    辩方认为,罗年妹很可能在贿款金额上,做了虚假的陈述。对这一质证,出庭作证的罗年妹多数时间以不断咳嗽未予回答,或以“记不清”来回应辩方的质证。

    询问笔录中,罗年妹其中一次的行贿行为为“2009年1月的某一天”,她称“赵晓民打电话给赵玉龙,赵玉龙打电话给我,称赵晓民要拿20万元交给民警刘军”,“第二天赵玉龙开丰田车带我到竹子林附近的一家茶座……赵晓民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赵玉龙,让赵玉龙直接把钱放到赵晓民黑色车的后备箱”。

    而出庭作证的赵玉龙,则当庭表示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罗年妹拿钱给赵晓民,他也没有拿到过赵晓民给他的7万元钱。

    他称此前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受到6天时间一直坐在一张小方凳上睡眠不足1小时的不公对待,还被威胁如果不按照办案人员说的进行供述,将面临牢狱之灾。

    赵玉龙在庭上称,他当时一心想离开关押他的地方,就违心按照办案人员的安排,进行了供述。

涉嫌受贿民警未出庭作证

    罗年妹在笔录中称,她送出的贿金事由包括“给刘军做案件材料、给刘军打点关系、给福田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警察陈某某协调起不起诉、放同案另外三人……”

    澎湃新闻5月24日调查报道,赵晓民案的起诉书中提到刘军时,标注有“另案处理”,指控他收了16万元。当时,距离赵晓民被查已近1年,而刘军仍在原单位福田公安分局天安派出所上班。5月23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纪委通过福田区委宣传部回应澎湃新闻称,此前已对刘军进行立案调查,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而原本定于9月23日上午开庭时出庭作证的刘军,于当天早上向法院书面回复,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拒绝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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