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讨说法!
小病治成大残疾 患者怒上法庭讨说法遇波折
2014年6月22日,经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陈明柱的伤残程度属七级。2、陈明柱的损害后果不能排除与万州国防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陈明柱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00元左右。4、陈明柱的护理期限评定为8个月左右;营养期限评定为5个月左右;误工期限考虑在12个月左右。
2014年7月3日,陈明柱将万州国防医院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一次后休庭。被告国防医院申请因果关系等鉴定,为此陈明柱在10月16日向万州区法院发出声明:被告国防医院扇子拆开原被告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在开庭时,国防医院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我对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怀疑,法院应对此病历资料的正式性、客观性不予采信。因此,委托鉴定时,不能以被告国防医院的病历资料作为依据。不以被告国防医院的病历资料为依据,我才同意参加选择鉴定机构。
在2015年1月16日,渝东司法鉴定所突然通知进行听证,会上专家也表示不采用国防医院病历,问了患者一些情况并进行了检查。但后来法官电话通知鉴定所要采用被拆封的病历,至今鉴定结果还没有下达。
1月26日,主审谢革灵法官电话通知陈明柱到法院进行法官会见。谢问他:医院说曾给2万元,你要5万?对此陈表示从未有过协商也不可能,自己月薪8千,现在什么也没了。然后谢法官直接说:医院现在承认给15万元,你要35万元不可能,和鉴定所闹急了专家给你硬下鉴定书对你不利,判决下来还没这么多。你若同意,就叫鉴定所下个鉴定书。你们回去想好。当陈提出自己月薪8千,起诉时却按年收入25216元的问题,谢法官说:这个无用,你就是亿万收入的老总,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也只有这点!
司法鉴定书按照双方协商款项由法官决定,真乃匪夷所思!而对私拆病历资料,损毁证据的情况,法院也有不予追究责任的意思。如此安排,让陈明柱欲哭无泪。对此事件,撰稿人将进一步关注。
相关法规:
1、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医院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严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2、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鉴定委员会无法取得证据,影响鉴定工作的,由相应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3、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可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延长期由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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