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城口县一矿主无钱办厂,找到三位开县人投入资金合伙办矿,几年来双方纠纷不断,几次上法院打官司。今年,合伙企业却成了对方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判决经过法律见证的“个人合伙协议”无效……
合伙相关手续
马公付指着一系列材料、发票:这些铁证如山的手续,怎么是非法煤矿?协议咋就无效呢?
巧遇矿主 投资城口
2000年5月6日,开县大进镇农民马公付到城口办事,在饭馆遇到了该县蓼子乡长湾村人吴显发。谈着谈着,吴就谈起自己在本村开了个煤矿没有资金难搞起来。于是马就和吴商量回开县找几个人合伙办矿。马公付便与好友钟义明于5月9日与之签定协议合作办矿。后缺资金,几人商议另找一开县人合伙。2001年11月1日马公付便和好友钟义明、金达权与吴显发在城口县蓼子乡长湾村吴显发家里签订了“个人合伙协议”,并经城口县明通法律服务所审查认为“个人合伙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的原则下签订的,遂依法作出了“见证书”。协议由四人合伙掘井采煤,共同搞好发林煤厂,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该煤厂按五份计算,其中马公付占2份,其余三人各占1份,吴显发以原有设备和原有的证件按其他合伙人每人投资总额折价作为入伙投资,在掘井过程中不再另行投资,煤厂需办理其他证件由发林煤厂集体承担,每个合伙人按份出资。规定各合伙人对该煤厂债务按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煤井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为合伙人共有,但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允许不得单独经营。协议规定由吴显发任发林煤厂厂长,并对煤井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费用承担办法、利润分配、退出合伙办法、事故责任承担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协议签订并见证后,3位开县人即投入资金到发林煤厂。2002年3月“城口县发林煤矿”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开县3合伙人满怀高兴地等着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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