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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部手机,新疆哈密95后小伙获刑

[日期:2016-05-20] 来源:cqfzb.com-法讯网  作者:魏芸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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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讯网讯(通讯员  魏芸、张小龙)95后小伙小王在哈密某网吧内包夜时,趁邻桌熟睡之机,窃取其手机一部。结果,小王因盗窃罪被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20岁的小王,从小就对学习没有兴趣,初中毕业之后不顾家人的反对便不再上学,既不找工作也不想法赚钱,成天混迹在哈密各个网吧,沉迷于网络世界无法自拔。父母怎么劝说都没用,反而还屡遭儿子的谩骂和白眼,失望的父母心想眼不见心不烦,便给他租了一个房子,每月给点生活费任其自生自灭。

    然而,父母给的生活费哪里经得起小王每日昏天黑地上网的花销?2015年9月12日6时许,网吧电脑“余额不足”的提示让正在游戏中酣畅的小王烦躁不已,骂骂咧咧的准备结账走人。突然间,小王的余光瞟见邻桌哥们儿的iphone6plus手机就摆在手边,而那哥们儿正沉沉的睡着,小王顿时心生一计:“如果我把这手机卖了,起码能充个游戏黄金会员,买上些高级装备,还能美美的吃几顿饭了吧”!没再多想,小王站起来就往外走,顺手也就把手机带走了。

    邻桌哥们儿一睡醒就发现自己手机丢失,立即报了警,警方根据网吧监控很快便将还未来得及销赃的小王抓捕归案。2016年2月5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小王犯盗窃罪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73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小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赃物已经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在网吧、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复杂的地方更要提高警惕,时刻留神。

【法律链接】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可能会有疑惑,究竟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时如何呢?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100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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