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州区法院的判决引众多受害人不服:重罪轻判、多罪不判,多高管逍遥法外
2017年4月17日,开州区公安局以被告人李子清、朱显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17年5月31日、8月1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区公安局分别于同年6月30日、9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区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开州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第一次开庭,检察院(渝开州检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认定李朱二人所犯罪行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遭到受害人一致强烈反对。受害人向区监委反映认为,李朱二人主要罪行应是集资诈骗罪,同时还犯有贪污企业公款罪、贷款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罪、虚假出资罪、骗取国家无偿补助资金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盗取查封财产罪、虚构企业债务罪等等,每一项罪行都大大超过了顶格处罚规定,并再次向区公检法提供了证据,还为此要求区政法委召开了有相关办案人员和公检法机关领导参加的关于李朱案公诉罪名的质疑会。
在受害人的压力下,开州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区法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变更为:1、被告人李子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李子清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3、朱显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4、美尔康公司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直到2019年2月19日,开州区人民法院才以(2017)渝0154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子清有投案自首和坦白情节,判决李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18年、共处罚金100万元。朱显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书同时责令美尔康公司、李子清、朱显玉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和受害人共计119128807.9元+16393255元(这些金额均为扣除所有支付利息后的本金),对于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追缴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或受害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大案,开州区法院却安排非刑庭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判决!
对此判决,受害人极其不服。对于自首情节是胡扯,受害人2015年4月3日报案,侦察时的“5月13日被告人李子清主动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显玉经民警传唤到案。”这句话成了李子清自首的重要依据。其实,这话是含糊的,真要是自首那么笔录应该是李子清主动投案自首,为何写为“到案”,是否是警方通知他到的?
对于坦白情节,受害人也不予认可:办案人员多次令李子清交出私存账本无果,1亿多下落不明资金(集资诈骗24180万元+8500万元+1600万元-所付息8530万元-购设备4731万元-企业亏损5157万元=15862万元)拒不交代去向。
李丹娜是美尔康公司三分之二股份的绝对大股东,李丹娜在李朱向孟萍诈骗借款250万元借据上签了字;在李朱向蒋永忠以真房产证质押得手后注销的手法诈骗借款450万元的借据上担保签字;在李朱与许多小贷公司借款依据上签了字,是这些公司通过法院打官司讨债的被告;很多诈骗款打入李丹娜个人账户供其支配使用,并通过该账户与受害人发生资金往来,这些证明,李丹娜参与了集资诈骗、诈骗借贷的刑事犯罪。诈骗来的钱李丹娜也用于在重庆江北区买房、购买保时捷suv车等高消费,李丹娜作为公司法人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允许其逃避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姜圣是美尔康公司的总经理及独到公司法人,发行所谓原始股的策划人、操盘手,鼓吹厂房价值1.2个亿,骗发原始股;2015年3月将企业机器变卖,白条领走现金77.71万元,至今未还;2015年1月7日配合李子清,转走李子清以企业名义骗贷的银行资金250万元,直接参与洗钱。 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天理难容!
2019年2月28日,受害人代表签名向开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检察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不抗诉决定,理由是:认为量刑并无不当,也没有证据证实李丹娜、姜圣构成共同犯罪,关于李子清伪造了房产证借款,其伪造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与集资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已作为集资诈骗罪的手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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