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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伴娘遭骚扰,新郎父母不劝阻反怂恿

一些婚庆陋习触碰法律红线,业内专家:情节严重或将被追究刑责

[日期:2018-03-26] 来源:www.cqfzb.com-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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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婚庆陋习触碰法律红线

业内专家:情节严重或将被追究刑责

对话人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

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专家张起淮

陋习缘何长期存在

    记者:最近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倡导婚庆新风,有些地方还出台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媒体也在不断呼吁抵制婚庆陋习。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婚庆陋习问题依然频频出现,某些人甚至对此习以为常、见怪不怪。

    李明舜:最初的闹婚因其既有性启蒙意涵,同时也给众人带来欢娱和刺激,因而在一些地方盛行不衰、相沿成习。

    张起淮:婚庆陋习长期存在,其中有三大原因:

    法治观念淡薄。虽然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由于婚礼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且融合有“风俗”“惯例”“当地做法”等多种元素,造成了人们在举办、参加婚礼时有时会因为气氛、环境等影响,出现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从而做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甚至损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习俗严重变味。“闹洞房”是传统风俗,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代,适当的“闹”有助于活跃婚礼现场的氛围,增加喜庆气息,加深亲友感情交流。然而,随着时代变迁,从古流传至今的传统风俗在个别怀有吸引眼球、标新立异、故意捉弄、恶意侮辱等不良心态的人的推波助澜之下,开始变味,甚至演变为羞辱长辈、挑逗女性、惩罚男性的恶性事件。

     宣传教育不足。在传统婚俗的美好悄然向恶俗转变的过程中,其严重性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及时关注和重视,也并没有及时启动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汲取传统中的精华、摒弃习俗中的糟粕方面缺乏有效的指引,对一些初期的恶俗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惩处,致使其日益泛滥,愈演愈烈。

闹婚过度或违法

    记者:性侵伴娘、殴打伴郎、婚庆“节目”低俗……近年来,一些被曝光的发生在婚礼上的怪现状、恶性事件令人吃惊。婚庆陋习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张起淮:我认为,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铺张浪费。好面子、讲排场是引发婚礼铺张浪费的根源。买房、彩礼、礼服、婚车、仪式、宴席,整个结婚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要相互攀比,不仅自己受累,而且也给双方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猛烈灌酒。婚礼过程中毫无节制的灌酒不仅使得新郎新娘苦不堪言,而且伴郎、伴娘甚至是在场的亲友都未能幸免,被灌得酩酊大醉的人不在少数。浙江松阳一名新郎在婚礼当天未能成功阻挡亲友灌酒,终因醉酒身亡。

    侮辱羞辱。在婚礼过程中受到侮辱、羞辱的,主要是长辈和新娘、伴娘等女性。曾经,陕西西安一场婚礼结束后,新郎的5名朋友竟然强暴了伴娘。

    人身伤害。近年来,一些婚礼陋习使喜庆的婚礼成了一场场闹剧,甚至是悲剧。比如,陕西省榆林市某小区,白天刚办完婚礼的男子蔡某从6楼坠亡,而据其亲属讲述,其是在躲避朋友闹洞房时不幸发生了意外。

    记者:就像刚才提到的,一些出格的婚庆陋习有时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后果,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李明舜:在当今的文明社会里,对这些婚俗的坚持与否,必须要以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人格尊严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区分出良俗和恶俗。凡是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侮辱人格尊严,意在增添婚礼欢乐气氛给新人带来祝福的风俗习惯,社会和他人都应该给予尊重。反之,如果违背当事人意愿或侮辱人格尊严的婚礼习俗,则无疑是恶习陋习,应当彻底摒弃。

    张起淮:在民事上,出格的婚庆陋习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文包括: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出格的婚庆陋习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面临行政处罚。

    出格的婚庆陋习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为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法律条文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怎样摒弃婚庆陋习

    记者:从实际情况看,治理婚庆陋习多停留在引导层面,效果不尽如人意。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才可能介入,但此类典型案件往往很快被人遗忘。面对这种局面,如何有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摒弃婚庆陋习?

    李明舜:法律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承担移风易俗的责任,对于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的粗鄙行为和恶俗行径,应当给予否定和禁止,不论这些粗鄙行为和恶俗行径打着何种旗号。由于发生在婚礼的闹婚行为多与性有关,因此,那种违背当事人意愿,具有性内容的闹婚行为,在本质上就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性骚扰。对此,社会不应当容忍,更不能鼓励。

    张起淮:曝光低俗闹婚。对内容粗俗、格调较低的低俗闹婚行为坚决予以曝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闹婚行为,对于产生恶劣影响的低俗婚礼的当事人,由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如因婚庆陋习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或报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婚庆陋习予以相应的震慑。

记者:婚庆不仅是个文化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从法律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引导婚庆健康发展?

  张起淮:可以考虑出台倡导文明婚礼的相关办法和细则,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确立健康、向善、向上的婚姻观。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舆论导向,提高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肃清婚庆陋习的歪风邪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在完善立法、加强教育的同时,对顶风作案的恶意闹婚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激浊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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